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所有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人大监督有效推动了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制度完善、发挥监督实效,法院在接受监督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正确理念。实践中,有少数法院和法官对接受人大监督在发挥司法职能、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在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乃至抵触人大的监督。
事实上,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没有任何拒绝、抵制的空间。同时,人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权威性,是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桥梁。法院接受人大监督,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进一步形成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有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此,法院应当真正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向人大汇报工作,拓展人大了解、监督法院工作的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正确认识接受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本质上说,人大监督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互统一的,二者在保证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实践中,一方面法院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种独立是有限的,必须在广泛的监督下特别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绝不能以独立审判为借口而拒绝人大监督;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强化监督而否定独立审判。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人大及其代表对法院的办案活动可以提出批评和意见,但监督不等于可以代替法院作出裁判,无论是独立审判还是接受监督,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标准。对于人大及代表所关心的个案处理结果,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则应当向人大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准确区分人大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依照相关规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就地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视察,约见法院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法院工作的调研、旁听庭审活动,或是根据人民群众向其反映的情况,作为人大代表向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这些形式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是重要的监督形式。但人大代表监督并不等同于人大监督。由于我国权力机关实行会议制,真正的人大监督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并最终由集体行使,由此产生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法院必须就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报告、接受依法提出的询问、质询等。而对于代表个人直接提出的意见、建议,则应注意将其与具有法律效力的人大监督相区分。
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合理的意见、建议,法院应当虚心接受并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对于可能对依法裁判造成损害的意见和要求,法院也应当予以答复,但没有绝对接受的法定义务。
第四,妥善处理接受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公正是司法实现自身功能的首要原则,法院在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要牢牢把握公正司法这一准则,坚持工作中的各项规程,不受其他干扰。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同代表具有与其职业和社会身份的相应的特殊利益,可能会在少数监督过程中掺杂个人倾向。
对此,法院在接受监督时,既要从形式上服从监督,更要从实质上实现监督的最终目标,即妥善履行自身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对案件争议作出裁判。对于某些裁判之前的倾向性监督意见,或者代表本身就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仍需要时刻保持不偏不倚的状态,防止监督因素对诉讼双方的平等产生负面影响。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公正审判要求的特别情形,法院应尽可能排除其对相关案件审判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人大作出说明或向上级机关进行反映,防止监督的异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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