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紧密协调,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配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鼓楼区人民法院全力合作,一起历时十三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以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全部拖欠货款的形式顺利执结。
1996年9月,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悟县新城电力熔融石英厂(以下简称新城石英厂)与江苏省鼓楼区某局开办的富力物资购销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签订购销熔融石英块的合同,约定如有纠纷,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新城石英厂先后三次以送货、提货的方式向富力公司销售熔融石英块160吨,富力公司除已给付209350元货款外,下欠货款151420元。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富力公司被注销的情况下,1998年新城石英厂以富力公司的开办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某局(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至大悟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省鼓楼区某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新城石英厂货款151420元,同时赔偿新城石英厂差旅损失费10864元。判决书生效后,新城石英厂于1999年1月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某局系行政机关,无可供执行财产,大悟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近日,在经过充分沟通和认真准备后,孝感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赶赴徐州市。到达徐州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的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以全局为重,积极配合,争取最好的执行效果。但是愿望和现实总有距离,原来,被执行人系行政机关,经费属于额定划拨,无其它资金来源,对偿付此笔达16万(迟延履行金除外)的货款,显然无能为力。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孝感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一起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寻找最佳的执行途径。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也积极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支持。新城石英厂与徐州市鼓楼区某局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州市鼓楼区某局当场给付了其原开办公司所欠的货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新城石英厂负责人感动地说“原以为这笔货款肯定‘黄’了,想不到事隔13年,这笔货款‘捡’回来了,还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啊!”。
(湖北法院网 /作者 韩用家 罗辉 /编审 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