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是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据了解,每到年关,某些不良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报酬往往得不到兑现,严重影响了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由于入罪标准不明确,司法部门难以操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湖南高院此次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湖南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李思文 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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