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通
“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它要求对每一个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人人平等。
近年来,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案件质量,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然而,司法现实中,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却时有出现,严重危害法制的统一和司法权威,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度。“同案异判”现象主要表现在:在适用刑罚时存在不平等性;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出现不一致性;对赔偿标准和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同命不同价”问题;消费者权益受损是否适用双倍赔偿掌握不一;婚后按揭房产权归属判决不一。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约定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保护幅度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相差很大。
造成“同案异判”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又有司法方面的原因,更有法外因素的影响。一是制定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同案异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制定法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乃至于法律空白,制定法的抽象性造成原则条款的大量适用,这是导致“同案异判”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也是造成“同案异判”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法律同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和异位法之间存在“相抵触”,再加上诸多地方立法标准存在差异,不同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存在冲突。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或法官审判思路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地域化及把握尺度不统一。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上级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某一类突出问题往往出台“规范意见”,而这些“规范意见”又常常具有滞后性,而且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规范意见”又存在不一致,导致出现“同案异判”。四是不同法官对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五是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由于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层次、个体认知背景、审判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必将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裁判案件时,不同法官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因此,必须从司法层面切入,从理念到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尽可能促进“同案同判”,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适用细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实现立法的超前性和细密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上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制定法律适用的规范意见,细化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
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标。
加强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异判”。雷德林克指出:“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现有的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规范的不足,避免“同案异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