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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快递夺命,是否追究刑责

2013-12-24 10:23: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舒 锐

  就该事件民事责任而言,快递公司与化工厂对死者家属、伤者、快递被污染者是共同侵权行为,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双方也将按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内部的责任分配。

  11月27日,湖北省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在当地的加盟公司),为山东省潍坊市某制药厂寄氟乙酸甲酯样品。邮件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同批快递物质,导致一人死亡,数人中毒。12月21日,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告诉记者,这已经是该厂第三次向山东某医药公司寄送样品。

  “夺命快递”震惊全国。目前,相关工厂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被警方控制,这场事故已经涉及刑事案件。此次泄漏的化学品为氟乙酸甲酯,虽然该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名录是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而确定、公布的,并且适时调整。这只是起到特殊强调作用,并不意味着不在名录的化学品就不是危险化学品。

  而氟乙酸甲酯属于剧毒化工品,接触不慎有致命危险,也曾出现过致人死亡案例,当然属于危险化学品。这些对于快递人员和普通民众而言也许还算得上陌生的专业知识,可对于发货化工厂而言,本该是基本常识。而他们在询问其他快递公司均被拒后,还先后三次将剧毒物品交给本没有相关运输资质的圆通快递公司。

  同时,化工厂也并没有为运输提供有效保障措施,只是凭借侥幸心理发出快递,甚至开始时还欺骗运输方为其他物品。不得不说,化工厂是本次事故的始作俑者,民事责任上将承担更为主要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圆通快递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在收件时并没有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邮件收寄的验视制度。为什么其他快递公司能够发现问题并拒绝相关快递请求呢?圆通公司必须反思。即使对于相关物品是否有剧毒,工作人员难以判断,但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着易燃物、有机溶剂为禁运范围。而判断快递物品是不是易燃物或有机溶剂本该并没有那么困难。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外包装破损,快递公司对此也应有一定责任,但这并不是主要的,关键还是在于化工厂“所托非物”,使得快递公司运营风险无限放大。更严重的是,快递公司在卸货、处理快件时曾陆续发生过多名员工中毒,并且化工厂已经改称寄件物品为氟乙酸甲酯,快递公司本该审慎对待,让事件终结于此。但快递公司仍然让快件再次走上夺命之路,酿成悲剧。相关行为也或将认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相关人员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具体刑事责任认定还须以办案机关最终查明事实为准。

  也就是说,快递公司与化工厂双方对每个受害者都负有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受害者也有权自主选择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求赔偿。实际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对方应当承担的份额。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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