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观察27:两高司法解释规范抢夺案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2013年1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标志已施行23年的行政诉讼法启动首次大修。

  该草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的现实需要,以及在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与制度方面的调整。与现行法案相比,修正案增改条款过半,改动幅度较大。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多年间,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立案难

    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这十几万件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等少数省份,有的省每年只有几百件,有的甚至一年只有几十件。

   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的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审理难

   近年来各方面都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过窄,很多行政案件因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法院,法院对同级政府甚至下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放不开手脚,经常不能、不敢依法审理,不敢依法判决,大大削弱了法院裁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在信访案件中,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据媒体报道,在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与征地拆迁有关。而这些案件此前很难被法院受理。这不符合审判需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执行难

   当前,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对老百姓来说,告官难,打赢了官司,执行更难。“相对人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相对人损失等,行政机关就是不执行判决,相对人虽然胜诉,但其耗费大量时间、财力从法院获得的一纸判决书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执行难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部分行政机关无视法院权威、我国现行司法权力较难有效制约行政权。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是因为法院的自身权威、独立性以及法官的独立性均不够。

“行政诉讼法实施调查

  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受关注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在实际上,一些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要有效阻止"红头文件"滥发现象,必须修改行政诉讼法,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相,修法迈出关键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多方面完善当事人诉权保护破解立案难

  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最突出的是立案难。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草案从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详细]

   法院可对规章以下政府“红头文件”附带审查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详细

    五方面完善证据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较为简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明确原告举证责任等五方面完善了有关证据制度。[详细

  加强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

  据了解,已经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细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参照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审判监督条款,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详细]

行政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口头起诉——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

    为提高司法效率,草案参照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制度——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不执行判决责任——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1.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2.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基层法院受地方利益掣肘,不仅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困境,在审理和执行环节受到的干扰也很多。法院难以秉公裁决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损伤了司法公信力。要彻底解开“民告官”困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相关举措防止行政机关在“民告官”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干预,已成必选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较多,特别是对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案件的起诉等情况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避免以调解代替判决、久调不判

    应通过修法约束法院敷衍起诉人或调解撤诉的行为,改变审理难的困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怠于履行举证职责等行为,新法应通过优化程序设计提升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避免以调解代替判决、久调不判。同时,对法院随意调节撤诉的行为,也应有所制约。

    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解决“民告官”难困境,需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基层法院更大的独立性。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将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修订行政诉讼法应与此进行呼应,保障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

背景:行政诉讼立法司法重要历程回顾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分别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期间、诉讼费用等12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这个80条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相继出台,我国行政立法逐步完善。

长安观察27:两高司法解释规范抢夺案法律适用

一部行政诉讼法,曾被认为是巨大突破。应该说,它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官贵民贱”的观念,给予“民告官”以法律依据,使得老百姓和政府能够坐在同一个法庭的两端,来接受法院的裁判。修改行政诉讼法中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在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契机面前,人们期盼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让“民告官”渠道能够更加畅通,改变“信访不信法”现状,朝着法治中国的目标向前再迈一步。

策划/闫天舒 (中国长安网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