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近日联合颁发《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政协委员参与地方立法进行规范。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之后,全国各省区首个规范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的文件。
意见对立法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和协商结果的反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省政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省政协应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可邀请省政协派员或组织政协委员参与论证,也可以双方开展联合调研;省政协方面收到协商项目草案后,要及时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做好协商准备工作,适时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协商;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和法规起草单位人员参加,互动协商。
近年来,河北省政协通过专题协商会和书面沟通协商意见等形式,参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表示,河北已确定把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列为他们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登记、评定和表彰,以调动委员为政府立法工作建诤言、献良策的积极性。(记者马竞 通讯员柏学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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