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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立法人应具备的理论素养

2013-12-23 09:00: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大学哲学专业必学的经典著作,这次在中央党校再一次捧读,既有因熟悉而生的亲切感,也有温故而知新的收获。联系工作实际学习,深深地认识到,良好的哲学理论素养,对我们立法工作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探究世界的本原。它追问世界从何处来。唯物主义告诉人们,世界是物质的,存在是客观的,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头脚倒立”,否则站不稳、站不住,回头找不到来时的路,低头看不清脚下的路。

    哲学探寻规律。在人类社会上活动的是有思想、有主观意志的一个个主体。在个体主观意志支配下的活动,何谓客观?规律又从何说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被重重叠叠主观意志支配下个体活动掩盖的表面现象中,拨开“云雾”,深刻地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历史发展是“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恩格斯还积极评价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思想。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一定要“不畏浮云遮望眼”,透过现象看本质,发展地看问题。

    哲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把哲学比喻成不在白天翱翔、而在黄昏起飞的“密涅瓦的猫头鹰”。他还说,同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嘴中说出时,总没有从饱经风霜的老年人嘴中说出所具有的意义和广袤性。他形象化、拟人化地说明哲学的深邃特性。一位现在大学任哲学教师、当年高我两年级的同学,几年前的一次演讲是这样开始的:“学科学,我不说,你糊涂;我一说,你明白。而学哲学,我不说,你明白;我一说,你糊涂。”这也是在通俗地说明哲学的特性。哲学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哲学使人思想深刻,学哲学受用终生。

    有人说,法律的力量在于强制,道德的力量在于舆论,而哲学的力量在于真理。哲学虽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不直接产出GDP,但真理(正确的哲学理论)可以解放社会生产力,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开辟道路。

    法律是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如果抛开具体法律,抽象地谈法律,法律是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需要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法学理论的支持。而法律的内容是丰富的社会生活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自然,立法人“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在实际立法工作中实现这些要求,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了解社会生活,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识与实践相一致,抓住主要矛盾,统领全局,纲举目张,确保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能解决实际问题。良好的哲学素养,可以使立法人的认识深刻些、全面些、准确些,有助于认识事物本质、把握客观规律、无限接近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导我们做好立法工作的锐利思想武器。当前,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作者为中央党校第54期民生班学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