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专门出台《意见》,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明确提出相关法院、检察院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不得扣押申诉材料,正确处理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申诉不影响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
《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法院和上级法院或有关检察院提出申诉,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扣押申诉材料。公检法司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分工职责,加强沟通协作。还对申诉不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予以明确,在申诉期间,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出减刑、假释,法院依法裁定。
《意见》对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时限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7日内转递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处理,不得拆阅服刑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信件;法院或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7日内登记,决定立案审查的应7日内书面通知,并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建立申诉案件协作机制,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需要调阅原审案卷的,法院应予以配合;法院、检察院到刑罚执行机关调查,需要其出具相关材料的,刑罚机关予以配合。(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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