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寒风凛冽,甘肃省酒泉市中院刑二庭的法官不辞辛苦,专程前往兰州市永登县,将八年前判决的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款亲手送到被害人亲属张某手中。接到赔偿款,张某感动地说:“前面接到你们的电话,还不敢相信,八年前的判决,我都快忘记了,没想到你们不是执行法院,现在却把赔偿款送到我家里来了。你们真是我们老百姓的好法官!”
张某的丈夫在2005年因琐事被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兰州市中院也判决了两被告人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多少赔偿,张某独自一人拉扯着儿子艰难度日。时过境迁,张某本人都快把这个事情忘记了,没想到酒泉市中院的法官在办理减刑案件的过程中,却专程把赔偿款送到她的家里来。
这样的事情在酒泉市中院已不是第一次。自201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酒泉市中院刑二庭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为了有效改变过去“监狱建议,法院盖章”的作法,以实施该《规定》为契机,一方面规范审理程序,不仅将法院的意见箱于2012年挂进了监狱,对报送的减刑假释情况进行公示,还改听证为庭审,强化了对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查。
另一方面,加强对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审查。对服刑人员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先后有40余人因拒不缴纳罚金、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判决而被裁定少减刑一个月,有4人因拒不缴纳罚金被裁定不予假释。酒泉监狱也改变了态度,主动与酒泉市中院以及酒泉市检察院沟通协商,商定了报请减刑假释的原则,即对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和履行的,减刑少报减一个月,假释不予报请。
在2013年11月报请的假释案件中,经监狱统计,共缴纳罚金16万余元,履行附带民事赔偿24万余元,其中一罪犯通过给朋友打电话的方式,主动履行了十年入狱前尚未执行的400元附带民事赔偿款。
该做法不仅有效地破解了罚金刑、财产刑的执行难题,而且有力化解了社会矛盾,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了减刑、假释公正。(通讯员 刘玉强 吴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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