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户籍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信用挂钩 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等规定和标准。昨日上午,在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对这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读。
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张昌顺表示,三个规范性文件,分别对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标准或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火灾危险性由小到大,场所的重要程度由弱到强,总体数量由多到少,体现了火灾防控模式个性化、类别化的需求,突出社会单位的区分度,有利于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更好地服务于火灾防控的现实需要。
将13种单位 进行“户籍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首先界定了火灾高危单位的分类标准,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等7类13种单位依据数量级纳入火灾高危单位范畴。同时,该规定从安全制度、安全条件、管理职责、工作评估等方面着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改进和加强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模式。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户籍化”管理。“户籍”内容包括,建筑的高度、性质、责任人、消防设施等信息,并配套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和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银行金融信用评级体系。
《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频率加大,要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同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进行细化
早在2002年,我省就已经出台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这次出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类别、新项目。如针对集贸市场分散经营、管理薄弱的现状,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在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纳入重点单位。
而针对一些物流企业或园区规模大、货物周转快、可燃物多的情况,将“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园区)”纳入重点单位。
由于消防工作社会性强,涉及各行各业。因此,在制定界定标准时,力求遵照行业特点,参照行业规范的分类划分标准。如医院重点单位的确定标准,将二级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将界定标准调整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汽车候车厅、港口客运站候船厅也是分别按二级车站和二级港口客运站的标准来确定。
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
《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规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畴,其履行的法律义务比重点单位相对较轻,因此界定标准较低。如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是按照商场(商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分为2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两个层级,而重点单位的标准共有6大项,界定面积从300平方米到3000平方米不等。如医院、诊所的界定标准是“住院床位在20张以上”,而重点单位的标准为“床位在100张以上”。
下一步,省消防总队将在明年3月31日前完成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核实和确定工作,并将名单报地方政府备案,同时通过互联网、政务网向社会公告。(记者 雷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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