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曾在齐国进行改革,助齐桓公成就霸业。《管子》一书并非一人一时之作,一般认为该书成书年代约在战国至秦汉之际这段时期。《管子》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以法家(齐国法家)为主体,兼采道、儒、阴阳、名、兵等家思想并加以融会贯通。本文仅对管子的司法思想进行梳理概括。本文所称“管子”均指《管子》一书。
“严刑罚”说
《管子·牧民》提出了“严刑罚,则民远邪”的主张,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官员严格适用刑罚,让民众远离邪恶。在其看来,“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威严的刑罚可以使轻忽怠慢的人认真守法。作者又说:“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意谓必须严格施行法令,让民众遵守法令,这就是政治。其中也包含了严格司法的意思。
《管子·重令》又说:“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姓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姓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这段话所透露的信息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行令”即施行君主的法令,“行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等活动;“行令在乎严罚”的意思是司法上严加惩处,“严罚”包括严格处罚和严厉处罚两方面,后者实际上就是重刑,即加重刑罚。但管子的重刑并非滥刑,而是强调依法处刑。
管子又说:“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审而不行”是说立法周密但不能施行。作者认为,法律不能施行是因为赏罚太轻,反映了其重刑主义的立场。当然,从该书看,个别地方也有“薄税敛,轻刑罚”之类的话,但这显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所致,并不能代表该书主体上的法家倾向。何况“轻刑罚”只是对某些犯罪的从轻考量,并非对所有犯罪都从轻发落或减免刑罚。
主张严格适用刑罚,但反对滥施刑罚是管子的一贯立场。该书指出:“凡轻诛杀者杀不辜,而重诛者失有罪。故上杀不辜,则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罪,则行邪者不变。”引文中的“轻诛”是指轻易杀人,“重诛”是指以杀人为重,即舍不得杀人或者说姑息于杀人。作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违反了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论罪,既不能不按照法律轻易杀人,也不能对该杀的人不杀,姑息养奸,让坏人逍遥法外。
刑罚“必信”说
先秦时期的法家人物,在司法上一般主张刑罚“必信”,即对有罪者一定要进行惩罚,以树立司法的威信和司法官员的权威。《管子》一书也不例外,强调刑罚必信,许多言论可证明此点。如《权修》:“赏罚不信则民无取”;“赏罚不信,民无廉耻”;《法法》:“赏罚必信密”;等等。
基于刑罚必信的立场,管子反对赦免犯罪,主张“罪死不赦”,认为对犯死罪者赦免会破坏司法的权威。又说:“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意思是说遵循公平正直的法律制度,处死犯死罪者不予赦免,依法刑杀而不失信用,民众就会敬畏司法。相反,“赏罚不信,五年而破”,对于一个国家的君主来说,如果他在赏罚上不讲诚信,那么有五年时间就会国破家亡。这句话的警示意义在于:刑罚的信用、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政权的存亡!
《管子·四时》甚至还将执行刑罚、不赦有罪与阴阳消长、四季变化的自然规律联系起来,认为对犯罪者不加姑息地进行惩罚符合自然规律:“断刑致罚,无赦有罪,以符阴气。”按照该篇的理论,秋、冬季节是阴气盛行的时候,此时执行刑罚是顺应了时令,因而是天然合理的,而赦免有罪则违反了时令,不符合自然法则,因此是行不通的。此种观点今日看来并不科学,但是信奉天人合一观念的古代中国人对此并不质疑,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儒家学者的努力,被统治者确定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制度,该制度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管子还指出:“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刑赏信必于耳目之所见,则其所不见,莫不暗化矣。诚,畅乎天地,通于神明,见奸伪也。”这里的“必”、“信”都有坚决、必定、信实的意思。用刑坚决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会潜移默化地取信于民,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做到这一点,需要统治者“贵诚”即以诚信为最高原则,以诚信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诚信可以“畅乎天地,通于神明”,具有超越的价值和意义,这里的思考已经上升到自然哲学和宗教神学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