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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防治家暴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3-12-19 10:38: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沉重话题,而女性多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3年间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出100件作为本次调查研究的对象,对涉家暴类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司法防治家庭暴力作出积极探索。

    一、涉家暴类案件基本特点

    1.女性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100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施暴者男性占86件,女性占14件。由于男性生理上的强势,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女性受害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男方的暴力、侮辱、冷对或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

    2.30岁至40岁年龄段是家庭暴力的高发段。从当事人年龄段来看,100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20岁至30岁年龄段为18件,30岁至40岁年龄段的为62件,40岁至50岁年龄段为19件,60岁以上的仅为1件。30岁至40岁年龄段是家庭暴力的高发段。

    3.家庭暴力以传统身体暴力为主。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在100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涉身体暴力72件,涉精神暴力3件,涉经济控制33件(其中8件同时涉身体暴力),尚无涉性暴力案件。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为主,多表现为传统的拳打脚踢,同时也出现身体暴力与经济控制并存的复合型家庭暴力案件。

    4.性格不和是家庭暴力产出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是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形式,原因多样且相互交叉重叠。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酗酒、赌博、外遇、经济问题。其中,性格不和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100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由夫妻性格不和引起的有44件,一方长期酗酒引起的24件,由赌博引起的有12件,由外遇引起的16件,由长期经济问题引起的4件。

    二、涉家暴类案件审理的困难

    1.家庭暴力司法认定难。家庭暴力与夫妻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通常难以准确区分。在100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有52件当事人提交了报警回执,但是报警回执上均载明“夫妻之间产生了纠纷而报警”,使司法认定是否具有家庭暴力情节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且由于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及社区居委会往往只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即使提供相关的证据,也通常表述为“夫妻之间性格不合,经常打闹”,很难为客观区分家庭暴力与夫妻日常纠纷提供依据。

    2.受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和隐蔽性,需要大量而充分的证据方能证实,审判实践中当事入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往往仅口头陈述暴力发生的事实,能提出充分证据的很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证据很难收集并保存;另一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方面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

    3.“感情破裂”认定难。诉讼过程中,实施暴力的一方当事人常会不同程度地表达出挽留婚姻的态度,或是表达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或是以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示挽留受害方。受害人因此心软,这也常常作为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但很多案件是审判人员说服双方和好后,没过多久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受害人又重新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三、涉家暴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1.明确细化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与夫妻间的日常纠纷相区别。一是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是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自由受到侵害以及精神伤害。家庭暴力和夫妻日常纠纷虽然从主观判断上难以区分,但从构成要件方面予以分析,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通过实施暴力伤害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此外,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使对方出于恐惧而屈服于己。一般的夫妻纠纷则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2.合理分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明确可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包括过错行为人承认的文字记录或陈述,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左邻右舍的证词,能证明一方有过错行为的照片等。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基本事实,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事实和证据,一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推定施暴成立等原则确认加害方的施暴行为,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以精神赔偿为主,对赔偿标准的确定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还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创伤和精神的痛苦,且要以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考虑过错方侵害的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赔偿责任。

    4.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针对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不同家庭暴力类型,签发不同内容的人身保护裁定,强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深化保护效果。协调法院、公安、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加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协同执行力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监督与执行。

    (课题组成员:王子伟 吴晓静 严蓓佳 执笔人:严蓓佳)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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