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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需拥有世界胸怀

2013-12-19 09:10: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它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取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的。而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就是比较法学固有和必然的胸怀。没有一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

    在上个世纪之初,最早致力于比较法学的许多法学家们正是以这种人类关怀而不仅仅是民族关怀的信念投身比较法学研究的。当时,“人们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并且在对外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这对人类自然是至关重要的。法学界也充满着这种如醉如痴的心情,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也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和进一步发展本国法。”这种情怀从根本上体现着消除误解和敌意,寻求人类共同进步的信仰。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学的功能在于“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是极有用的”。此外,另一个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说,“比较法学打开了我们的眼界(就像逃离了监狱而获得自由),刺激我们的思想,向我们提供新的论据,激发想象,告诉我们新的发展,冲破‘国土法学’的区域,使法律科学再次成为世界的”。随着人类社会各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深入普遍,冲破“国土法学”而走向世界的普遍法学已是势所必然。

    由此可知,比较法学家应该具有一种世界胸怀,以超越国界的高瞻远瞩来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流,力求将各国法律中普遍共同的规范原则予以协调和明确化,从而为现代国际社会间的各种交往创造条件,其最终目标是努力争取从整体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比较法学家的存在价值也自然会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

    显然,比较法学的这个特点使得比较法学家们在考察和研究法律时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思想境界。其实,这也恰恰体现了比较法学的一种精神。一言以蔽之,就是它的世界胸怀与人类精神,就是“取法人际,天道归一”的世界主义。如果进一步予以诠释的话,就是要在所有人类文明之间,发现属于所有人类、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普遍性、共同性、普适性的行为与活动规则,而在人类社会中,除了不同历史文化赋予特定民族和国家区别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特征与烙印外,其实人类社会的交往与活动在诸多方面都有人类属性所决定的共性。比较法学就是要以人类的精神和人类的高度,发现本来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规则,而这些规则由于历史、地理、文化和传统等因素形成的个别发展特征,往往被某些表象所遮掩或被人类自身所忽略。

    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的题中之义还在于:比较法学者不能像一般的法学家们,尤其是政治家们那样动辄强调民族特色或传统。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出发,一味强调民族国家法律或文化传统特色的做法尤其不是比较法学的胸怀。比较法学当然也首先关注民族国家自身的法律及其传统,但它并不将其与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隔离。它所以将世界法学置于第一位,是因为它将民族国家的法律和传统文化铸造的法律置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背景之中,将其作为人类和世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比较法学当然不否认民族或传统法律文化特色,但却不会用此自我封闭,阻碍自己放眼世界,走向世界,取自世界,还于世界的境界与努力。比较法学是通过认识世界来了解自身,通过推动世界来发展自身。

    考察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史,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当代中国法制,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与比较法学息息相关,兴衰与共。中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必定是要体现中国社会、文化与历史的法律制度,但它同时也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吸收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以发展自身,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再有特色,它也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