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结合调查情况,依法对涉嫌贩卖毒品的在校大学生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悉,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听取律师意见后依法不予批捕的第13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一网吧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他吸毒人员,当场查获少量毒品氯胺酮(K粉)。根据吸毒人员的交代和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受案后,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仅有一次与吸毒人员宁某的交易行为可以查证属实,且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平日表现良好,请求作出不捕决定。
该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走访听取了承办民警意见,并到学校核实刘某平时的表现。经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刘某父母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管教刘某。综合评定后,该院作出不捕的决定,并及时向律师作出了回复。
“为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于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规范批捕程序、提高逮捕质量,我院探索细化了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相关规定。”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洪璋告诉记者。
据了解,今年初,该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就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范围、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等作出了规范,并对检察人员听取、采纳律师意见的实体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对律师意见的听取及采纳情况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该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已对22件25人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对其中11件13人作出了不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