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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省政法机关2012年度九大优秀案例揭晓

2013-12-18 20:00: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委政法委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省委政法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法学会,共同组织开展了“全省政法机关2012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活动共评选出九件优秀案例。

  据介绍,这些案件的办理,充分反映了办案单位和干警对立法原意、法律精神、执法原则、国情社情的综合把握,充分体现了适用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正确性,充分展现了办案人的知识积累、法律思维、判断推理、创造性司法及善于解决、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较强的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省委政法委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把开展“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作为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以优秀案例为标杆,切实筑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不断强化“案件质量生命线”的办案意识,坚决恪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在今后办理更多让人民群众信服、满意的案件,为培塑我省政法机关良好形象、推动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作出新的成绩,为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作出更大贡献。

  链接:

  九件优秀案例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办理的“辽宁麦普公司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白玉峰申请国家赔偿案”;

  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办理的“大连利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邢长业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4.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办理的“王福海交通肇事顶包案”;

  5.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理的“杜春范等人贪贿窝案、串案”;

  6.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办理的“蔡玉龙等人非法经营、贪污案”;

  7.大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办理的“网络盗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并贩卖案”;

  8.鞍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办理的“许崇清等人网上制贩假证案”;

  9.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十二名农民工讨薪案”。

  全省政法机关2012年度优秀案例

  案例一:辽宁麦普测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办案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情简介】本案系沈阳中院审理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辽宁麦普公司因不服沈阳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沈阳中院二审判决辽宁麦普公司败诉。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并组织税务执法人员旁听庭审,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既缓解“官民矛盾”,又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审判中,该案对推动政府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启示与经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沈阳市两级法院行政庭推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给行政相对人(老百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了“面对面”沟通的平台,有效消除和减少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误解和抵触情绪,有效缓解了“官”民矛盾,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大有帮助。

  【评语】

  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沈阳中院行政审判庭为缓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案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在法院二审程序中亲自出庭应诉,为本局全体工作人员树立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典范,对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起到促进作用。在法院主持的庭审中,税务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耐心进行解答,有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触心理,拉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距离,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的自身需要,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对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起到推动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工作作风,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创新,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和推广。

  案例二:白玉峰申请国家赔偿案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已实际执行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办案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案情简介】本案系省高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白玉峰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服刑期间,经司法鉴定,认定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责任能力。经多次申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86536.64元人民币。白玉峰不服上诉,省高院经审查后维持铁岭中院判决。现赔偿金已经实际给付,当事人息诉。

  【案件特点】本案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立法在不同状况下该如何适用做了深刻而清楚的分析,对法律上关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已实际执行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规定进行了严谨而深刻的阐述,体现了国家赔偿工作司法审查监督与损害赔偿救济的职能,彰显《国家赔偿法》对精神病人的人权保护。

  【启示与经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应给予刑事处罚,应当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已实际执行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案体现了国家赔偿工作司法审查监督与损害赔偿救济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对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评语】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白玉峰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一案,既坚持了《国家赔偿法》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合法审查羁押期间不予赔偿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考虑到白玉峰系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对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既讲法理又讲情理,以召开质证会的形式予以公开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准确确定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通过大量的释法析理、沟通协调工作,消除对立,化解矛盾,使得赔偿请求人充分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平和正义,最终服判息诉,义务机关亦依法及时地履行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严格落实了《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本权利的法律保障,有力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实是一件值得广大法官借鉴学习的精品案例。

  案例三:大连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先达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美斯霖食品有限公司、邢长业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援引主体应仅限于抵押权人

  【办案部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案情简介】本案系大连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因仓库及厂房的租赁及抵押权纠纷诉至法院。该案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大连中院二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领域值得讨论的前沿问题。反映了法院的“高精尖”业务水平,二审法院勇于在实践中探索的精神可嘉,对法律的理解较为全面而深刻,且二审判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更具有社会意义。

  【启示与经验】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系本案争议的症结。如何依照法律规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能动司法,必须解决好这一问题。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物权法》予以承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案中,首先,“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援引主体不是买受人,而是抵押权人,由于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主张,其后的买受人不再享有此项权利。其次,从法律效果看,本案结果涉及到上诉人两个企业,其利用案涉不动产多年,已经完成工程添附,此种利益应予维护,被上诉人领取了上诉人提存的租金,一定程度表明其认可了双方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按照该要求,合议庭开展创造性和能动性司法,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评语】

  这起案件涉案诉讼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系该案争议的焦点。

  该案二审法官根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归纳出最符合其双方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并通过周密的法律论证,得出合理的结论。同时,二审法官准确把握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详细、周密的论证,深刻理解法律条文之中蕴含的立法本意及法律精神,准确援用调整案涉争议的法律条文,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得出了公正的结论。二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的公正判决,是“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原则在更复杂法律关系中的深化。它不仅对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而且处理法律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也值得其他法官借鉴。

  案例四:王福海交通肇事顶包案

  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

  【办案部门】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案情简介】本案系侦查机关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有反常现象,推断有替人顶罪的嫌疑,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工作,引导侦查,最终案件水落石出,真正嫌疑人落网,法院对真正嫌疑人及顶替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件特点】该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安抚家属、调解矛盾,做了大量工作,对案件的侦破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对于本案中交通肇事罪与包庇罪的法律界定问题,检察意见分析的深入细致,此罪彼罪界定准确,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诉讼工作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另外,交通肇事“顶包”现象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该案也具有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启示与经验】

  1、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做法,对于及时、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彻底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事实的方针,准确地履行控诉职能,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这起王福海交通肇事顶包案为例,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减少了证据的流失,使案件办得更快更准,确保办案的时效和案件的质量,更好地保证了侦查活动在合法轨道上进行,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贯彻其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介入案件,指导侦查,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取证,撒下第二道法网,使犯罪分子终究没有逃脱掉法律的制裁。

  【评语】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肇事顶包案,近年来,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尽责,眼明心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发现替人顶罪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做好捕后延伸工作,积极促成和解,减少社会对抗。

  案例五:杜春范等人贪贿窝案、串案

  反贪专案组攻坚克难,深挖农林系统窝串大要案

  【办案部门】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案情简介】沈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线索后,成立专案组,成功侦破沈北新区农林局长杜春范等人在植树绿化、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等系列窝案、串案。

  【案件特点】本案侦查过程严格依法办案,计划周详、工作扎实、策略科学;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既有效打击犯罪,又坚持平等保护,注意维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充分调动其参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现了既惩治犯罪,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充分展现了反贪侦查部门执法办案的能力与水平。

  【启示与经验】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办理杜春范系列案件过程中,专案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人员分工上做到尽其所长、合理搭配。由沈阳市检察院指导人员全程坐镇办案一线,并参与预审和重要证据的调取工作,选择两级院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侦查人员作为主审,其他人员服务于专案大局高效完成外围取证任务。正因为侦查计划周详、基础工作扎实、讯问策略科学合理,使得审讯进程底气十足,攻势凌厉,给犯罪嫌疑人一种不交待不能过关的感觉。

  2、因人而异,量身制定讯问方案。审讯过程中,专案组认真分析、研究每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性格特点及心理活动等,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方式,有的采取高压攻势,有的采取感化方式,刚柔相济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初查期间,侦查人员主要采取秘密初查的方式,不接触初查对象,但又适时大胆贴近初查目标,成功获取了最直接的犯罪证据,为立案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立案后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入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深挖犯罪线索,不断扩大办案成果。在程序上,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各项办案规定,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规范,充分保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4、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中,侦查人员能够正确处理好办案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了既惩治犯罪,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评语】

  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成功办理此案的前提和基础;严密的组织与实施是成功办理此案的措施和保证。一是启动侦查一体化模式,由沈阳市检察院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抽调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整合市、区两院的侦查力量,增强抗压能力和兵团作战优势;二是异地管辖办案,减少了办案阻力;三是上下一盘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挖细节、注重证据、以证促供是成功办理此案的关键。总之,杜春范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是沈阳市反贪局启动侦查一体化突破大要案的成功案例,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严格依法文明办案,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证据确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蔡玉龙等人非法经营、贪污案

  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彰显侦监工作实效

  【办案部门】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案情简介】该案系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案例,犯罪嫌疑人蔡玉龙等六人因非法销售食盐万余吨涉嫌非法经营罪,倪世宝等五人因与蔡玉龙合谋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本案从一件审查逮捕案件,最终衍生出从严从快批捕、证据不足不捕、纠正漏捕、发出检察建议,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等一系列侦查监督活动,涵盖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大部分职能,现本案十一名被告人均由法院作出终审有罪判决。

  【案件特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对这起非法销售食盐万余吨,造成大量非食用盐流入食用盐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了正确指导与有效支持,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主动并富有成效的工作,几乎涵盖了检察机关侦监工作的大部分职能,使得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办案人员对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各嫌疑人之间的地位与作用分析透彻、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起到及时从快批捕,有效指导监督的作用。

  【启示与经验】

  本案从一件审查逮捕案件,最终衍生出从严从快批捕、证据不足不捕、纠正漏捕、检察建议、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等一系列侦查监督活动,涵盖了侦查监督大部分职能。本案全面反映了侦查监督工作既需要办案人具有全面扎实的审查逮捕工作能力,又需要具备在案件中查找诉讼监督线索的工作警觉与素质,惟有如此,侦查监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监督职能才能有效发挥。

  【评语】

  本案例中既存在涉案人众多、罪名争议、捕与不捕、追捕等问题,还存在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等情形,几乎涵盖了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所有职责。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为充分保证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围绕案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举措;在审查逮捕之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以及公诉部门的协调衔接沟通,坚持对捕后侦查环节、审判程序的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判决质量和效果。同时,注重与盐业管理部门联系,认真分析假盐流入市场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披露案件信息,同时提供甄别非法食盐的具体方法,及时消除人民群众恐慌心理,确保当地盐业供应恢复正常,充分体现了本溪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全面监督的执法作风。

  案例七:网络盗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并贩卖案

  检法提前介入,证据合理转化

  【办案部门】大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案情简介】该案系大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破的盗取他人网络通讯、网络游戏账号密码进行贩卖牟利的网络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人,其中秦广军、吴世权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法院分别判处三年一个月和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案件特点】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网上账号信息和密码成为不法分子盗取、倒卖获利的对象。该案公安机关克服此类案件所具有的定性难、取证难、追赃难、诉讼难、定位难、抓捕难等特点,采取了检法提前介入,证据合理转化,立体交叉作战的办法成功破获此案,对今后侦破同类型犯罪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启示与经验】

  1、领导高度重视。网安支队领导深刻意识到该案侦破的重要意义,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为该案件的成功侦破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案件定性准确。专案组在开展侦查工作前,会同法制部门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认定此案不是单纯的盗取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财产案件。经专案组认真研究,此案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作案手段、危害结果均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于是专案组将此案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3、检法提前介入。此案中,专案组无论是在调查取证、侦查破案过程中,还是在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过程中,都及时同检察院、法院沟通,商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对取证、审讯中可能出现的疏漏进行反复梳理,从而形成了“从虚拟证据到现实证据”的稳固的证据链条,确保此案办成铁案,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依法打击处理,并为日后侦破复杂性更高、难度更大的网络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4、证据合理转化。此案中,专案组通过远程勘验、电子数据鉴定、录音录像、网站截图等方式将电子证据合理转化为其他证据种类,既保证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又保证了关键证据的证明效力,使得此案关键证据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5、立体交叉作战。此案的成功告破,得益于传统侦查方法和网络技术手段的精密结合,得益于不同部门、不同警种的密切协作配合。

  【评语】

  大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成功侦破的这起案件,是我省侦破的首例“利用软件盗取百万组计算机信息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并贩卖牟利案”,是在打击网络犯罪上的一次成功探索,为全省今后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由于案件定性的准确,为此后的侦查取证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此案的成功告破,得益于传统侦查方法和网络技术手段的精密结合,得益于不同部门、不同警种的密切协作配合,从而保证案件能够最终顺利诉讼,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充分实现了侦查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八:许崇清等人网上制贩假证案

  穿梭五维时空,侦破鞍山首例利用网络制贩假证案

  【办案部门】鞍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案情简介】该案系鞍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破的鞍山首例利用互联网制贩假证的犯罪案件,抓获嫌疑人多名,缴获电脑、晒版机、压膜机、打印机等设备及大量自制假印章、假证模板。其中,主犯许崇清、耿志新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人员利用网络隐蔽身份,深夜涂刷小广告,给公安机关实施打击带来了诸多困难。鞍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充分应用专业手段,仅用七天时间侦破本案,有力惩治了制贩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示与经验】

  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逐渐转入更加隐蔽的状态,犯罪分子往往跨区域作案,呈现出用QQ号码发布信息、异地手机电话联络、秘密地点制作邮寄假证的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查处难度。

  在法律层面对使用假证者惩处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持有、使用假证件有处罚规定。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难以追查到使用假证件人员,导致惩处措施难以落实。

  多种平台资源利用,多种思路并查。在侦破以互联网为主要作案手段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托互联网公开资源、情报信息资源、网安手段资源,对掌握的情报、线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查证,不断地往返于现实与虚拟之间,通过适度经营,发现犯罪嫌疑人轨迹,摸清犯罪团伙其他成员情况,一网打尽,实现信息、情报、线索实战效果最大化,可以大大提高侦查效率和打击效果。

  【评语】

  鞍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破的“许崇清等人网上制售假证案”,是目前鞍山首例利用互联网制贩假证案件,制贩假证网络庞大,涉及省内外多个城市。查处涉及假证种类之庞杂、数目之巨大让人心惊。公安机关在办案阶段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检法机关结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来考量,适用法律恰当。通过打击整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滋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鞍山地区制贩假证案件发案量明显下降。鞍山市公安局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为全省今后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案例九:十二名农民工讨薪案

  多次讨薪无结果,法律援助解民忧

  【办案部门】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启动与法院的联动机制,多方努力,成功为12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案件特点】该案体现了《法律援助条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法律救济的立法价值取向,案件的援助律师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诉求,还使得欠薪单位受到法制教育,化解社会矛盾,此案对今后解决类似纠纷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

  【启示与经验】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由法援中心牵头的联动机制得到了完美地检验。首先是案件受理,在劳动监察局缺少证据,不能直接处罚的情况下,案件第一时间被转到法援中心。在办案的过程中,法援中心更是重点突出了服务效果,强化了法律援助化解纠纷、弱化矛盾的作用。在本案中,付勇律师深入了解被告的拖欠原因,偿还能力,同时对原告、被告做好解释、劝慰工作,让原告、被告双方能以平和的心态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经济利益,同时又照顾到被告的实际困难,这些都是本案能顺利解决的重要原因。

  为了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尽可能降低门槛,联合市总工会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拖欠工资的案件,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没有证据的,援助律师在受理案件后告知或者帮助其取证,并会与用人单位联系,及时解决纠纷。同时,为了避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流于形式,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加大了办案质量监督,及时听取承办的援助律师对案件进展的反馈,把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评语】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本案农民工诉讼困难。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找到问题的症结,运用过硬的法律素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次,为减少农民工的诉累,使问题得到及时快速地解决,确定了先走调解程序的工作思路。想方设法地利用各方资源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沟通,争取其主动支付工资。虽然没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但为今后的法庭调解成功创造了条件。再次,与法院沟通,启动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动机制,为农民工开辟了绿色通道,做到当日立案,从快办理,同时,给予农民工司法救济,减轻农民工预缴诉讼费的经济负担。最后,通过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的共同努力,使案件通过庭中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让农民工及时拿到了自己的工资,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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