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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无处不在

2013-12-18 17:24: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生活报 

  贵州省检察机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贵州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司法保障。

  侦查监督

  不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也是基础。我省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纠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榕江县曾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此前,由于尚未查清事故责任,公安机关未立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以其弟被谋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为由,准备进京上访。榕江县检察院获知该情况后,立即介入调查,并监督该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榕江县检察院会同黔东南州公安局、州交警支队侦查技术部门对该案案发现场进行了复勘,认真分析现场,询问车主,最后确定该案为一起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

  事发当晚,车主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榕江县寨蒿镇八妹村路段发生事故,造成两名乘车人死亡。事后,张某将责任推给当场死亡的一名乘车人,影响了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

  经该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张某供述了自己无证酒后驾驶摩托,并推脱责任的行为。根据此情况,榕江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通知了涉案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家属当即表示,服从依法处理,不再上访。

  此案从该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到督促立案仅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审判监督

  不让公正天平出现倾斜

  “作为公诉人,只要认为判决有错,不论被告人量刑是畸轻还是畸重,我们都会提出抗诉,因为刑罚与罪行相匹配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我省一名资深检察官如是说。

  左某在凯里市清江路吃夜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殴打,于是打电话叫王某等人来帮忙打架。王某尚未来到,经过旁人调和,争执的对方向左某赔礼道歉,双方矛盾消除各自散去。

  左某离开不远听到后面传来打斗声,返回时发现他的朋友王某、杨某等人正在夜市摊处拿着杀猪刀砍人。左某这才想起忘记将该事情已经调和的情况通知王某。而王某、杨某砍的并不是与自己刚刚争执的人。左某发现砍错人后,立即叫上王某、杨某等人逃离现场。被砍伤的被害人经伤情鉴定为重伤。

  该案经凯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凯里市法院以收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为由,对左某、杨某、王某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收到判决书后,凯里市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该院认为,判决书列举的被害人的赔偿收条和谅解书均未进行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凯里市法院判决以此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左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挥刀砍伤无辜,致人重伤,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

  黔东南州检察院对凯里市检察院的抗诉予以支抗,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凯里市法院对左某等三名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某、杨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八个月、二年八个月。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不让群众蒙受不公待遇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样不能缺位。在这一与群众利益更直接相关领域,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是其重视民生工作的直接表现。

  唐某与和江某都是贵州某校员工,在职期间各自分到一套福利房,县两套房屋相邻。

  从1993年起,学校开始房改,唐某与江某都购买了房屋部分产权。1995年,江某调离学校后与妻子李某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

  1997年,学校对职工宿舍加修一间房,要求李某退出一间房,并与李某达成书面协议:“将原交了部分房款的其中一间房与新建的一间房对换,多余面积仍按1993年交款时房款计价。”

  之后,学校将李某这间13.86平方米的房屋分配给了唐某。1998年,加修房屋工程结束,学校及唐某本人要求李某腾让房屋,李某推诿。其后,唐某根据房改政策购买了这间13.86平方米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于1999年5月取得房产证。

  2000年5月,唐某向李某要求腾房无果后,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退回侵占的房屋。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于2000年8月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案是单位内部房改分房而引起的占用、腾房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唐某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以此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唐某于2000年11月补交了该房的土地收益金并取得了《准入许可证》,2002年取得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唐某认为已取得了《产权证》、《准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足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的房屋取得了所有权。

  2009年8月,唐某将该校、李某列为被告,向云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交付13.86平方米房屋一间。云岩区法院判决认为,唐某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其占有、使用等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判决李某交还房屋13.86平方米。

  李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贵阳市中级法院2010年12月仍以该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不属法院工作范围为由,裁定撤销云岩区法院判决,驳回唐某的起诉。

  唐某不服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向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贵阳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乌当区检察院办理,乌当区检察院审查原审卷宗,进行调查了解后,认为此案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经贵阳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省检察院认为,房改房取得《产权证》、《准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标志着房屋产权改革完成,房屋所有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唐某持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等证明文件,是该房产所有权人,他人无权占有该房产。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判。

  今年5月,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唐某2009年起诉时,已取得了争议房屋的三证,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占有人李某归还该房屋,主张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应予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有理,应予支持。判决撤销贵阳市中级法院2010年裁定,维持云岩区法院2009判决,李某将13.86平方米房屋交还给唐某。

  9月17日,当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对某校唐某进行回访时,唐某激动地说:“我的案子目前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我13年来坚信的依靠法律终会获得正义就要实现了,谢谢检察官。”

  刑罚监督

  不让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损

  2012年10月31日,遵义县检察院看守所巡视检察人员接到在押人员陈某反映,称法院判决对其刑期计算错误,自己要被多关12天。

  遵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立即进行调查。查明,陈某因犯强奸(未遂)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陈某的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犯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该判决确实没有折抵陈某被刑事拘留12天的期限。

  根据上述情况,遵义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了纠正陈某刑期的检察建议。次日,遵义县法院下发裁定书,对陈某的刑期予以纠正。

  贵州省某监狱一服刑人员涉嫌严重违反监规仍被提请法院裁定减刑,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对此说“不”!该院对其进行说理答疑,给出一个明明白白的纠正理由,监狱方因此取消了该服刑人员本次减刑提请。据悉,这是该院推行纠正减刑假释不当说理制度以来的首起案件。

  据介绍,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出台了《纠正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检察说理制度》,明确检察机关认为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要提出纠正意见。如刑罚执行机关对纠正意见提出异议,检察机关需根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等,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答疑说理,达成共识。

  今年4月10日,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收到贵州省某监狱抄送的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刑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发现,魏某2012年4月因涉嫌在监内贩卖违禁品被隔离审查,在审查期间未查清事实,该案至监狱对魏某提请减刑时,尚未作出结论。该院认为,魏某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监规,应视为没有悔罪表现,提请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提出纠正不当提请减刑意见。监狱方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提出异议。为此,该院向监狱方就提出纠正意见的理由、法律依据等作了书面说明。监狱方收到检察机关的说理书后,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表示认同,并及时进行了纠正,作出了暂不对魏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该院检察长魏冀表示,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进一步的说理,是为强化监督,同时,也是工作机制创新的探索。通过说理,提高了检察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文明和检务公开延伸;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在工作上的监督和配合,增强工作互动;有利于对罪犯减刑、假释等诉讼权益的维护。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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