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律师反映法院立案门槛高
河北省高院制定意见整改“立案难”
针对当事人及律师反映一些法院立案“门槛高”的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全省法院立案工作进行整改,于近日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当事人及律师向省高院反映,有的基层法院人为提高立案门槛,对该立的案件不予立案、拖延立案,影响了当事人行使诉权,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引起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高院着手制定《意见》。在充分征求部分律师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又反复修改,最后由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意见》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大厅及网站等当事人容易获悉的渠道,详细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条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公布立案服务承诺、工作制度等相关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和查询;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行网上立案,探索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形式,有效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要及时受理,坚决杜绝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均衡结案度等指标而限定案件受理数量、拖延立案、年终不立案等;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切实简化审批手续。对于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一般应在当天办理立案受理手续。对于重大、复杂及敏感案件,确实需要报请审批的,应在当事人起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立案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当事人。
《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防止抬高或降低受理标准,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又要防止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的发生。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不得要求其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或为立案设置障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受理,或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要严格执行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争抢管辖,或者对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推诿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导解决;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意见》还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明知是虚假诉讼仍予受理,或者在立案工作中有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曹永学 通讯员 丁力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