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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刑诉法应加快检察理念更新

2013-12-18 10:45: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卢乐云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是贯穿于整部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理念。去年7月曹建明检察长在提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正确实施时指出,要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近一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一论断。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和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修改后刑诉法围绕该三项基本制度新增和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及捕后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等规定,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检验检察理念更新的关键。而从检察机关实然状况看,尚未有效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为促进修改后刑诉法的深入实施,有必要加快检察理念更新。

检察理念更新的障碍

其一,传统理念根深蒂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传统滞后理念仍占据上风。

一是在适用法律上曲意释法。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办案来把握。如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权,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在包括“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种情形范围内,对该情形,有人理解为线索“在五十万元以上”,有人将“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理解为受贿犯罪嫌疑人及对应的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行贿数额不在50万元以上的行贿人,即便行贿数额只有几万元,辩护律师也须经批准才能会见。又如关于审查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把握,有人将曾经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视为曾经故意犯罪,有人甚至当犯罪嫌疑人涉嫌数个未经查处的犯罪时,将涉嫌的前一犯罪也视为曾经故意犯罪。

二是在履行职责上秉持惯性思维。以侦查监督为例,某基层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追捕了犯罪嫌疑人,经核查,属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身份不明”的很少,也不存在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五种法定的社会危险性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没有听取。在公诉阶段,个别人仍然轻视甚至无视程序规定。如或将法定应当延期审理、终止审理、改变管辖的案件作撤回起诉处理,或应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或者对应作不起诉案件建议撤销、退回补侦等。

其二,客观条件形成关卡。检察理念的更新关联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要将修改后刑诉法的理念转化为刑事检察的执法行为,离不开客观条件的保障。而现有客观条件形成一道道关卡,使得一些检察机关在新旧理念博弈中举步维艰。

一是自身条件的束缚。首先是执法技能存在短板。以职务犯罪侦查为例,检察机关开展秘密侦查缺少相应的经验积累,按照新的规定实施侦查的规律有待在实践中探索,这样,不得不沿用老套路,突破口供仍然是一些地方突破案件的主要模式。同时,一些检察人员的执法素能亦难以胜任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既有知识结构的缺陷,又有经验不足的问题。其次是资源配置跟进不足。主要是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配置不到位,有的基层院办案数量严重超负荷。

此外,一些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仍有缺口,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也严重滞后,制约了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客观性证据的能力。

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首先是社会预期。在社会治安状况仍然相对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通过严惩刑事犯罪以获取安全感,是当下较为普遍的社会预期。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直接利益,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友,具有强烈的追究欲望,当案件证据达不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特别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不能指控而作出存疑不诉时,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施压,公开质疑检察办案。这些都可能使检察执法深陷司法价值与职业风险的两难选择。

其次是体制机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地方化和相关机制不科学不健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者将司法机关视为维护地方利益的工具,一些地方的领导机关对公检法司工作的评价机制与检察理念更新相悖,而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评价机制也会波及刑事检察。此外,相关对接、监督机制的缺位,也会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

加快检察理念更新的关键

其一,打破思维定势。一要确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基于“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理念对检察执法影响之深刻,在打破思维定势中,要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双重目标”是并行不悖的。

从强调无罪推定看,根据刑法犯罪构成,在查证有罪事实的过程中,充分关注无罪事实,切实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其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有利于获取无罪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也有利于从反向锁定有罪证据,构建立体型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从强调疑罪从无看,认定事实、证据存疑和证据的合法性存疑作疑罪从无处理,一方面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是作案人,而另有他人,这样,能及时防止真正有罪之人逃避处罚;另一方面,能促进侦查监督,如果作案人就是存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及时监督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即使因各种原因再无法完善证据,也能通过疑罪作无罪处理这种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未来案件侦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确立法律监督的“双重功能”。修改后刑诉法将对保障人权的救济纳入法律监督范畴,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具有既对公权力的制衡、又对私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的双重功能。确立这种“双重功能”理念,有利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实现两个方面的重塑:重塑职业伦理,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实现客观法意志并追求真实与正义为目的,恪守客观义务,力克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重配合、轻监督”的思维定势;重塑“两对”关系,即法律监督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克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控告申诉和排斥辩护人等问题,将法律监督与人权保障融为一体。

其二,重视保障条件。修改后刑诉法根据新的理念所完善的制度反映了社会对司法的新需求。为适应这种需求,必须为更新检察理念提供保障条件。

一要转变执法模式。检察职能的履行模式应顺应修改后刑诉法所构建的规则要求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应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转变,强化立案前初查取证的信息化、科技化和秘密性以及立案后适应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交叉化、动态化和可变性;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应从“单向审查”到“双向审查”转变,由只对侦查机关移送材料进行审查转变为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审查,由着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转变为同时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逮捕还应从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罪转为同时审查是否有法定逮捕必要性情形,增加对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应从“一元功能”向“多元功能”转变,即从监督司法权运行的单一功能转变为同时围绕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进行监督。执法方式从单靠人力向同时重视信息化、科技化建设转变。转变模式必须提升技能,着重培养侦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适应新程序的技能和诉讼中的交流沟通技能。

二要优化执法资源。首先要优化人力、物力、装备、设施配置。应着眼内部挖潜,优化人力资源。可以通过使用统一应用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在检察院内部精简整合内设机构,压缩综合行政人员,保证执法一线需求。在未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中,可以省为范围,根据执法任务量,实行检察机关纵、横向的编制调整,在阶段性措施上可采取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应着力信息化建设,优化科技资源,优化执法环境,力克利益影响。其次要优化机制资源。应围绕检察机关新职责的履行、新制度的落实全面构建和完善内外对接实施机制,促进修改后刑诉法的全面深入实施。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