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河北

河北出台意见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2013-12-17 10:06: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网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河北建设的部署,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安排。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主动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要进行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有效化解。

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意见》要求,要做到一个村(居)建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至9名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尚未建立的,2014年3月底前要全部建立起来;同时,力争2014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抓好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物业管理等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选任好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重大纠纷集体讨论、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抓好日常纠纷排查化解的同时,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期,各级指导管理部门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争95%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和乡镇(街道)。对疑难纠纷,村(居)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认为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乡镇党政领导和县级司法局报告,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解决纠纷;对纠纷激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要逐级及时上报。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对本行政区域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以及民间纠纷成因、预防措施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和研判。对因调解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导致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记者 杨相民)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