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转型面临矛盾凸显、诉讼激增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真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这是长期以来面对严峻的现实,法院在审判管理创新上不断思索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推行的一项审判制度创新——“立案预登记”制度,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和认可,可以在诉讼前化解大量困扰人心的纠纷。
2012年7月,厦门中院院长陈国猛就对杏林法庭实践立案预登记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今年10月,厦门中院院长陈国猛对杏林法庭实践“立案预登记”工作作出批示——“立案预登记”制度好处多多,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这项制度。
创新 诉前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集美区法院发现,在基层法院的案件中有不少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借贷关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因为“斗气”成诉。这类案件中,有些经过村委会、民调组织,或身边德高望重的明理人“说和”,就能达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效果。
如何走出案多人少、纠纷案结事不了的局面?能否不打官司就实现解决纠纷呢?2012年4月,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试点运行立案预登记制度。
“立案预登记制度”是指立案庭对涌入法院的纠纷进行甄别,对所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予以明确登记,并引导至法官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进行诉前化解。
“立案预登记制度”旨在立案审查时,征求当事人同意,对能调、可调的纠纷实行预登记收案,进行疏导、分流,借助非诉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实现诉前与诉中、“非诉”与诉讼无缝衔接,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和效果。
分流 将案件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
杏林法庭庭长张庆东介绍说,预立案是立案前的一种辅助程序,类似于立案前置,或者说是通说意义上立案的预备行为。立案是将具有可诉的案件引入诉讼程序;而预立案是将案件引入多元化解决矛盾机制中,其方向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如果说立案后的法律效果是诉讼,那么预立案的法律效果就是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立案人员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者反映的纠纷情况后,对案情进行初步预判,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庭长建议并经审查批准后进行预登记和造册。
庭长在预立案审批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纠纷分流至诉前调解法官、驻庭人民调解员、诉讼服务中心特邀调解员或委托行政机关、提请辖区党委政府协调处理,办案法官与辖区司法、工商、派出所、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均签订了诉调对接共建协议,为分流处理纠纷提供了机制上的准备。分流过程由立案预登记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引导、外联工作。
在案件处理中,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通知书》,载明如不愿意参与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保障调解自愿性。同时,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一般为7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至30日,一旦未调解成功,即转入正式立案、诉讼审理程序。若因诉前调解影响诉讼时效的,开具《时效中断证明》,保证当事人时效利益。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要求规范制作《调解笔录》,并签字确认,经申请可制作调解书;要求签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备开庭送达或执行需要。在法官指导或参与调解的案件中,制作笔录确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作为诉讼阶段裁判依据。
为配合“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杏林法庭先后出台了《杏林法庭立案预登记制度》、《诉调对接中心运行规程》、《诉前无争议事实确认及争点归纳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并设置了12项配套格式文书及预立案登记本。
见效 立案预登记调解案件近四成
据统计,从2012年4月起至2013年11月底, 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共立案预登记663件案件,成功调解和撤诉241件,调解成功率36.35%,另外由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经杏林法庭司法确认220余件。未调解成功过渡到审判阶段的案件,其中约60%的案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约15%的案件当事人确认了无争议事实或争议焦点,提高了日后送达、审判工作的效率。所调解的案件类型涉及离婚、征地补偿、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等十余种民事纠纷类型。
集美法院立案预登记制度近期在全市两级法院推广试行,凸显六大优势:
加强诉前(先行)调解工作的透明化。据介绍,立案预登记制度首次将诉前调解工作予以登记,使得诉前调解的处理流程更为透明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立案预登记制度将所有适宜调解的纠纷予以立案预登记,整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将纠纷分流至最适合纠纷化解的机构予以诉前调解。
“收纳”并“分流”纠纷。长期以来,当事人“偏信”法院对纠纷的化解,使得大量纠纷不管适宜不适宜都涌向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立案预登记制度将所有适宜调解的纠纷予以立案预登记,整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将纠纷分流至最适合纠纷化解的机构予以诉前调解。
缩短平均审理时间。当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出具调解书,法院经审查予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一般为当天立案当天出具,这就极大地缩短了平均审理时间;当诉前调解不成功后,该案件进入正式立案阶段,不影响平均审理时间,但经过诉前调解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甚至是无争议事实的纠纷,可以缩短审理时间。
提升结案均衡度。对涌入法院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开展诉前化解工作,可以起到调试收案的效果,收案数量的合理调试,缓解了立案压力,同时,也就调试了结案率,有利于均衡结案。2013年以来,集美法院杏林法庭的结案均衡度一直保持为全院第一。
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自2012年4月起,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共241件,约占全部调解案件数的50%左右,对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提高做出重大的贡献。
缓解案多人少情形,减轻办案压力。大量的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可以有效地减少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数量,从而减轻办案压力。立案预登记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平台可以化解大量纠纷。
【案例】
钢管伤人连环纠纷化解
一栋在建民房的钢管坠落,砸伤了放学回家路上的展某而诉至法院。杏林法庭立案庭的法官认为,该案当事人是邻里关系,可以考虑由当地较有名望的中间人开展诉前人民调解工作。
于是,该纠纷通过立案预登记制度导向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法庭人民调解员蔡铮在调解中发现,影响该纠纷解决的是涉案房东和承建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如果没有解决房屋承建的工程款纠纷,则很难处理房东和承建人对受害人展某的共同赔偿问题。
法庭得知后,立即派出法官先行调解该工程款纠纷,双方也成功达成了付款协议,从而为之后的展某赔偿纠纷扫除了障碍。调解员最终成功促成了三方的调解,后经法庭出具调解书结案。
在这个案件中,让办案法官更加明白在预立案机制的调配下,灵活运用人民调解、法官诉前调解等方式,可以成功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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