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 贾立冬
执行工作不仅关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与案外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案件执行时绝不能孤立地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在我执行过的案件中,就曾有一起与案外农民工讨薪有关的案件。
这起案件是一起拖欠电费的案子,案件当事人分别是两家企业,从案卷材料看与农民工讨薪毫不相关。一家水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被迫关闭停产,后因拖欠高额电费被电力部门告上法庭,并提出了对生产设备和原料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案子进入执行阶段后,当我们到被执行企业对生产原料进行扣押变卖时,不想却遭到了40余名农民工的阻拦。这时,我们才了解到这些农民工原来是在这家水泥企业打工的农民。企业停产后,40余名农民工白白给企业干了1个月的活儿,5万元的工钱也跟着没了着落。
这些农民工的遭遇虽然很令人同情,但由于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实有点难。这些原材料,不仅是执行申请人能够变现的唯一财产,也是这些农民工讨薪的一线希望。所以,看到法院执行这些原材料时,这些农民工急了眼,不得已才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进行阻拦,希望能以此方式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施压,讨回他们被拖欠了两年的工钱。
面对这节外生枝的情况,我们并没有置40余名农民工的利益于不顾,简单地机械执法、孤立办案。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及时调整执行思路,转变执行方法,采取灵活措施,平衡执行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努力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一方面,主动向执行申请人反应遇到的新情况,争取执行申请人的体谅和理解;另一方面,耐心做农民工的工作,给他们释法析理,依法维权。最后,经过不懈努力,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执行申请人从被执行人的违约金中拿出5万元作为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钱发放给农民工,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于伯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