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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国家治理

2013-12-16 11:10: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韶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涉及范围之广,改革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其中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特别引人关注。

  在笔者看来,法治化、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有如下的关系:

  首先,从涉及范围与领域看,国家治理体系是最为宏观的,指的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外交以及党的建设,而法治中国则主要集中在法治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司法活动等方面,既包括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也包括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其次,从发挥功能作用的顺序及普遍性看,国家治理体系涉及整个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联。因此,国家治理活动最为普遍,无处不在。而法治中国则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上升到法治的部分,依法治理领域,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

  但是,在地位作用、重要程度上,法治化、法治中国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来看,其中在民主政治方面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可见,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核心,以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为支撑的法治体系建设,在十八大报告中十分明确。十八大报告还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更加明确说明法治化在治国理政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论述都明确无误地表明,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国家的治理,治国理政,一切主体,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就是要实行法治、建设法治体系,意味着未来中国必将是法治之中国。

  此外,从治理手段看,除了法律手段、法治方式,尽管还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也要依法采取,而且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往往是最后的和最终的手段,即司法具有终局性。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