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为民执法理念。具体体现在:一是关注民生民利,重点打击侵害民权民益的犯罪。如严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犯罪,让民众安居乐业。二是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改变以往只注重追求法律效果的机械执法,更多地了解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注重释法说理,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不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权、不受任意逮捕权、获得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积极推行检务公开,把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不足之处。
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提升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理能力,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具备的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具备的群众工作能力。检察人员一方面要借助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平台正面宣传检察工作,传递正能量,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微博、网络论坛等媒体平台释法说理,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研判指导,对可能影响检察形象、可能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的言论,及时作出回应,引导舆论往积极正面发展,及时答疑解惑,实现检民互动,消除大众误会,维护执法公信力。
(唐淑真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