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避免当事人闹访甚至实施过激行为,这就需要兼具敢于坚持原则的勇气和高超的司法能力。
当前,司法权在运行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立足司法实践,探索优化司法权运行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妥善处理当事人非理性诉求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影响,需要摆到日程上来。
从司法的内在规律看,有的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意,这是正常的现象。要在所有的案件中做到胜败皆服,是十分困难的,在一些案件中也是难以实现的。法律设置上诉、申诉等救济程序,就是为了消解当事人对裁判的异议,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但有的当事人通过到人民法院闹访甚至以实施过激行为相威胁,试图取得有利于其的裁判结果。还有的当事人历经法律救济程序,经过各方释明裁判理据后,仍然到人民法院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美国学者杰弗里·罗森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设问:“如果我们不再尊重法院,那么,情况将会怎样?”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无疑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挑战。尤其是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闹访甚至过激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蔓延,法律与司法的权威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敢于抵制外界因素对审判的不当干扰和影响,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信心和决心。
针对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问题,董必武曾在一次会议中,以“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为题,结合当时的司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他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对于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原则、明确态度,不能做无原则的迁就。
司法的重要职责是定分止争,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仅因怕当事人闹访或者实施过激行为,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裁判,那就是违背了司法的职责,突破了法治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非要闹访或者实施过激行为表达不满,显然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说的。理性的公众绝不会说法院不应该依法判决。尽管我们要努力避免当事人实施过激行为,但这并不代表认可当事人的做法。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各种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倡导法治、构建法治,应当改变上述状况。让“法律之门”向公众敞开,促使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进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就司法而言,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强调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是消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审判作为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的职责非常重大。只有法院和法官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汇集无数个案中的不懈努力,发挥矢志不渝的决心和滴水穿石的力量,法治之路才能更加畅通。
当然,强调当事人尊重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维护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并不意味着法院和司法脱离群众。法治秩序的构建既要强调规则意识,也要强调方式方法。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避免当事人闹访甚至实施过激行为,这就需要兼具敢于坚持原则的勇气和高超的司法能力。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接受,可能从侧面反映出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改进或者优化的空间。为了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取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和接受,需要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尽可能采用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实践表明,认真、严肃、仔细办案,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有助于案结事了;简单、粗暴、鲁莽的态度和做法有害无益。陈燕萍工作法就是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典范。
面对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法院和法官应当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严格依法办案,本身不仅是一种法律效果,更是一种宏大意义上的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