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行了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通过协作双方共为7578名弱势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重庆市检察机关发现,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大量经济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面临“申诉难、胜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也有相当多的案件符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理范围。2008年4月1日,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司法局正式签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下称《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援助互相衔接、相互促进,向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依据该《意见》,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在处理群众求助时,对符合条件的可建议其向检察机关申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群众申诉中如发现符合条件的,可建议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从2008年4月至2012年底,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局及下属法律援助中心移送的民行申诉案件5872件,占同期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总数的30.6%。检察机关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移送需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935件,帮助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3360余万元。
在总结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经验的基础上,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这个协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一,引导弱势群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符合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二,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宜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律师承办。
第三,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诉工作。如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援助人应当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供的法律救济内容:
第一,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第二,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检察机关应当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对于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起诉。(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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