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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2013-12-15 08:17: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赵冬玲等32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回对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我国的税收制度、税收立法授权等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

    税收法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表示,讨论税收授权立法,以承认税收法定主义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法定的限制,税收行政立法在权限上无可指责,政府不需要立法机关的授权。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是授权立法的逻辑前提。”熊伟说,正因为如此,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此处所谓的“法律”,应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于此,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也明确要求,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只有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才可以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这些无疑都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体现,说明税收法定在中国有现实的法律依据。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明圣说,“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法律主义,其具体内容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我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之法,系指立法机关所定之法。具体到我国,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倾向于把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理解为构成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确认。”袁明圣表示,虽然现行宪法并无“税收法定”或者诸如“没有法律规定,人民不负纳税义务”等类似的明确宣示,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认定我国宪法就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尽管宪法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不尽明确和完善,但我们并不能否认其隐含着税收法定的意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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