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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侦查监督三类案件说理工作

2013-12-13 11:20: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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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据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侦查监督说理工作,逐步扩大说理工作范围,推行了不批准逮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和改变案件定性说理制度,强调相关文书应加强说理。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文书的说理。从事实、证据、情节、法律定性、危害后果以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展开分析,具体包括: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情节的轻微性;对犯罪嫌疑人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不必要性,并根据不批准逮捕的类别而有所侧重。

二、立案监督案件文书的说理。从两个方面对案情进行分析:合法性,即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即立案监督的事实依据。立案监督案件的理由说明,根据立案监督的类别而有所侧重。

三、改变定性案件文书的说理。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现有证据、法律依据说明改变案件定性的必要性,并从三个方面对案情进行分析:合法性,即改变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即改变案件定性的事实依据;现实性,即改变定性后的罪名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该院办理62件92人不捕案件、16件立案监督案件、4件改变定性案件,均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理由,无一出现当事人申诉、上访或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情形。说理工作的推广不仅提升了侦查监督案件的质量,也增强了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