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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来司法公开数据化精细化的时代

2013-12-13 11:16: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迎来司法公开数据化精细化的时代

——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研讨会综述    

    12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举行的“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并致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培林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法院的其他法官,全国部分大专院校和法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公开的意义、路径等展开深入探讨。以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为标志,法学实务界携手理论界共同迎来司法公开的数据化、精细化时代。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的首创性质和示范价值

    源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社会指标运动的“法治指标体系”,如今扩展到了国际范围,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的指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对于这份来自浙江的全国首部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报告,沈德咏指出,在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背景下,深化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浙江高院以实施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为抓手,构建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这一做法在法院系统具有首创性质和示范价值。

    李培林也认为浙江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具体实践,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密切合作的新探索。并对测评活动对全省法院做到“四不”、浙江高院原封不动对外公开测评结果表示敬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说,建设中国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是个非常宏大的工程,以司法公开为切入口,在司法改革特别是确保司法公正上有着重要意义。把省作为分析单元也是很好的突破口,实现地方性数据公开。

    社科院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阳光司法指数是社会指标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精细化和能力的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浙江高院和法学所担当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国家在治理上、在法治层面上进入了数字时代。“不仅呈现了浙江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一系列大体情况,而且这个体系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一套东西都对法治发展有重大贡献。”

    对于司法公开的正价值,清华大学教授王晨光认为“怎么说都不为过”,要更加具体、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更加持久的推动,从而真正做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高度契合。

    司法公开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说,司法公开要坚持合法性、全面性和重点性原则,“抓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想要了解的信息公开,比如说谁是真正的最终裁判者?副卷要不要公开?有没有人批条子?有没有请示汇报?有没有开协调会?有没有少数意见?要做到胸襟开阔的司法,只有司法的高度自信才能赢得司法的高度公信。”

    围绕司法公开的“落地”,更多专家学者重视裁判文书的公开。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2001年参加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裁判文书修改方面就提出裁定要求写理由、公众有查询权等,“当时只是认为要完成学者应担的历史使命,但真的没有期待法院的反馈甚至行动,但今天我们看到它落地了,浙江高院已经在做,而且做得那么好。”

    她觉得裁判文书公开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什么一个律师总是代理同一个法官的案子,诸如此类的细节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蛛丝马迹,防腐的效应就有了;而且,裁判文书公开只是第一步,很快应该是整个卷宗公开,最少是代理词公开,律师水平如何,有无撒谎、尽责对律师来说也是挑战;对于法学研究更是带来研究方法的转型,过去做实体研究成本非常高,要找私人关系才能获得信息。”

    社科院研究员王敏远搞刑诉法学研究,在裁判文书公开中更关注其中的裁判理由公开,“结果对当事人最重要,但一定是建立在裁判理由以理服人的基础上。”他用江苏彭宇案的教训说明说理的重要性,“不论是法理还是伦理,作出的判断与日常经验、伦理感情应基本一致,比如无罪的判断大多数是基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法律证据分配制度决定的,与常识也基本一致,不要以法律真实为由蛮不讲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调研员杨建文回应说,文书全面上网的基础上,法院还会有配套机制来推进增强文书的说理性:首先,通过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向合议庭放权,强化独任法官职责,减少过问和审批的环节;第二,完善科学的考评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对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审委会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范围和方式予以明确,裁判文书要立足事实,依据法理,善用文理,严谨的法言法语与公众的通俗表达有机结合;第三,要规范文书,减少错误,规范行文格式,结合信息技术开发各类纠错软件。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2000年在法学院读书时就设想最高人民法院能建个网站发布裁判文书,这个设想已被各级法院快速推进。现在,他考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改进问题:“首先,应确立文书自由使用原则。文书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不是某家法院、某个网站的私有财产,要允许商业网站转载。第二,网站要考虑不同浏览器的兼容。第三,进一步完善检索功能,增加当事人检索事项。第四,提供PDF格式,实现网上看到的格式与当事人手上的文书格式完全一样。第五,建立与执行信息平台的链接或把两个平台合并。第六,网站英语翻译可以更简明。”他还建议文书上传机制、公布时限要澄清,补正裁定要与原裁定网页建立链接。

    齐奇说司法公开离不开信息化科技保障,浙江法院已开通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直至人民法庭的四级专网,建成了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省法院数据中心和数量最多、集中监管的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构建了网络全互联、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法院信息化体系。浙江高院数据中心依托已汇总758万个案件全部办案流程的23亿项信息点,85万件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和所有已归档案件的电子卷宗。同时,全省法院在全面实现“归档报结”和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查阅档案已实现从“翻箱倒柜”到“鼠标点点”,为当事人、律师阅卷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和律师只要凭有效身份证件,经过审批授权,就可以查阅相关电子卷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等一些法院还在互联网上尝试为当事人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浙江的这些数据和资料,为阳光司法指数测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提供了坚实基础。社科院研究员田禾作为测评调研负责人说,在测评过程中,如何检索全省103家法院的文书公开情况,课题组“头都大了”,但浙江高院开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程序,“设定关键词,大大减轻了我们的劳动强度,在很短时间内把我们需要的裁判文书找出来,还把一些不太规范的文书找出来,比如有的文书没有抬头、落款等。”她概括信息技术是好东西,一定要好好用在司法公开、法学研究中。

    开启司法公开的非凡未来

    面对诸多学者的期盼,司法公开要充分预估制度改革的风险和外在可能产生的压力,要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勇气开拓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之路,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深远说,浙江法院接下来要用足、用好测评结果,全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一是在公开理念上更加主动开放。针对测评反映出来的部分法院、法官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问题,将增强理念提升力度、措施督促力度,进一步提升对阳光司法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二是在公开内容上更加全面细致,根据测评中发现的问题,适当调整、完善指数测评指标,拾遗补缺,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领域,细化公开环节。三是在公开方式上更加灵活便捷,依托信息化的公开模式,借助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全媒体,实现全程全方位公开。

    社科院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司法公开应该向政府透明学习发展:“政府电子政务兴起的时间较长,普及范围较高,政府已从宣传向服务转变,实现公开在线办事和在线交流的整合,但法院相对较为封闭,信息化也相对滞后,有些法院甚至还没有网站。”

    汤维建则认为要建设四个制度:一是审判信息披露制度,就像仲裁员仲裁前都要填信息披露表,事先对本案有无了解、和双方当事人是怎样的关系等,列表格让法官在审判前打勾选择。二是建立法条助手制度,在裁判文书后面附上裁判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内部规定,尤其是内部规定,只要对裁判起到标准化的作用都应该予以公开。三是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公开负面清单告知制度,即哪些内容是不能公开的事先就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是当事人有权查阅获知或询问的。

    对于司法公开的未来,傅郁林也有担心:文书公开是否会导致变相的强制调解,如同过去的信访指标导致强制调解?随着文书全面公开,法官的工作量、风险、责任都大大增加,而待遇不增加,是否会导致法官的流失?司法公开会不会导致另一种司法竞赛的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副处长何帆也谈了司法公开的几大误区:一是避免网上的门打开了,现实中的门却关着。每个公开开庭都应向公众公开,甚至公众可以凭申请在法庭上选择旁听的席位。二是避免司法公开无度无序,有些公开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甚至邀请旁听审委会讨论案件,这也是违背法律的。三是避免好看的都晒出来,拿不出手的都藏起来。四是避免裁判文书上网却无法有效获取。网站除了查询检索外,还应有关联文书的集合,而且要具备复制、粘贴、下载的功能。五是避免自我感觉比较好,公众评价不太高。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盛赞齐奇的“职业素养”——“他用一生的司法经验决定了他能够选择独立第三方评价自己的工作。”他认为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标志着我国司法公开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进入数据化时代、精细化时代,过去笼统、概括式的公开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而法官、学者、新闻媒体三方共同参与研讨会也标志着司法公开已经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事业和追求,所以未来的司法公开会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