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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来司法公开数据化精细化的时代

2013-12-13 11:16: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迎来司法公开数据化精细化的时代

——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研讨会综述    

    12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举行的“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并致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培林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法院的其他法官,全国部分大专院校和法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公开的意义、路径等展开深入探讨。以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为标志,法学实务界携手理论界共同迎来司法公开的数据化、精细化时代。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的首创性质和示范价值

    源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社会指标运动的“法治指标体系”,如今扩展到了国际范围,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的指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对于这份来自浙江的全国首部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报告,沈德咏指出,在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背景下,深化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浙江高院以实施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为抓手,构建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这一做法在法院系统具有首创性质和示范价值。

    李培林也认为浙江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具体实践,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密切合作的新探索。并对测评活动对全省法院做到“四不”、浙江高院原封不动对外公开测评结果表示敬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说,建设中国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是个非常宏大的工程,以司法公开为切入口,在司法改革特别是确保司法公正上有着重要意义。把省作为分析单元也是很好的突破口,实现地方性数据公开。

    社科院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阳光司法指数是社会指标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精细化和能力的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浙江高院和法学所担当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国家在治理上、在法治层面上进入了数字时代。“不仅呈现了浙江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一系列大体情况,而且这个体系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一套东西都对法治发展有重大贡献。”

    对于司法公开的正价值,清华大学教授王晨光认为“怎么说都不为过”,要更加具体、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更加持久的推动,从而真正做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高度契合。

    司法公开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说,司法公开要坚持合法性、全面性和重点性原则,“抓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想要了解的信息公开,比如说谁是真正的最终裁判者?副卷要不要公开?有没有人批条子?有没有请示汇报?有没有开协调会?有没有少数意见?要做到胸襟开阔的司法,只有司法的高度自信才能赢得司法的高度公信。”

    围绕司法公开的“落地”,更多专家学者重视裁判文书的公开。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2001年参加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裁判文书修改方面就提出裁定要求写理由、公众有查询权等,“当时只是认为要完成学者应担的历史使命,但真的没有期待法院的反馈甚至行动,但今天我们看到它落地了,浙江高院已经在做,而且做得那么好。”

    她觉得裁判文书公开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什么一个律师总是代理同一个法官的案子,诸如此类的细节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蛛丝马迹,防腐的效应就有了;而且,裁判文书公开只是第一步,很快应该是整个卷宗公开,最少是代理词公开,律师水平如何,有无撒谎、尽责对律师来说也是挑战;对于法学研究更是带来研究方法的转型,过去做实体研究成本非常高,要找私人关系才能获得信息。”

    社科院研究员王敏远搞刑诉法学研究,在裁判文书公开中更关注其中的裁判理由公开,“结果对当事人最重要,但一定是建立在裁判理由以理服人的基础上。”他用江苏彭宇案的教训说明说理的重要性,“不论是法理还是伦理,作出的判断与日常经验、伦理感情应基本一致,比如无罪的判断大多数是基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法律证据分配制度决定的,与常识也基本一致,不要以法律真实为由蛮不讲理。”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