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经协商一致,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下落不明的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实行)》界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适用范围,对如何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收监执行裁定、决定的作出,以及收监执行的交付等程序予以规定,明确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后,罪犯的交付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即收押,社区矫正机构予以配合,并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违反人民法院禁制令,情节严重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社区矫正机构3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的将被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如果被发现不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获取暂时监外执行或者采取自伤自残、弄虚作假或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时监外执行时间的;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的等予以收监执行。
《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实行)》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又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余漏罪的,应当移送原判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首席记者赵蕾通讯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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