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内不得调整
禁止缩小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门槛,对保护价值较高、珍稀濒危程度高的保护区要求严格限制调整,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保护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申报条件和审查要求,以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规定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规定列出了可以申请进行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四种情形: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规定明确,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了要提供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等资料外,还需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和管理机构及其周边公众意见、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等六项材料。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王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