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工作。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通知要求,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通知强调,必要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记者敖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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