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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商事审判助企业新生

2013-12-10 11:18: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院丁铧院长到金刚汽车公司调研走访。

2012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的商事审判法官以开拓创新为抓手,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为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创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模式”

2012年底,在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由两级法院共同制定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方案,以公开竞争、择优选取的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做法,得到浙江高院齐奇院长的批示肯定。该案也成为为全省首例引入竞争管理人制度审理的破产案件。

去年初,台州市中级法院明确将破产案件审判作为今后的商事审判的重点工作,两级法院在破产清算审判工作方面均作了有益的探索。中院成立破产审判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多次分赴天台、温岭、玉环等法院,对在审破产案件进行调研,与相关破产管理人进行座谈。

为探索涉非法集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组织了相关基层法院赴外地法院进行调研和业务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涉非法集资企业破产问题研究》的调研报告,课题成果引起浙江高院的重视和关注,并委托中院民二庭起草了关于审理涉集资类犯罪的企业破产案件纪要初拟稿,目前,该纪要稿以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已下发全省法院执行。该市法院在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破产企业债权取回方式、诉讼中企业重组方式等方面也取得积极成果。

临海法院在审理欧灵保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将政府原处置工作组成员转为破产管理人,不仅减少了破产费用,而且借助政府力量处置破产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椒江法院在审理索普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平衡程序效率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协商方式及时取回部分大额债权,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结。黄岩法院通过集中管辖方式,对圣舟、辰隆两公司进行兼并式重组,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置,职工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维稳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社会效果相当明显。

为融资市场“创建立规”

近年来,因融资供需存在结构性矛盾,民间融资市场包括借贷和票据贴现非常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仅2012年,全市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12006件,涉案标的额达37.07亿元。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依法适度调整借贷利率等方式,有效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去年底,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请,中院民二庭对全市小额借款合同的格式、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提供了咨询意见。同时,基于依法保护金融创新和差异化处理的原则,对于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违约金的裁判尺度在全市范围内作了统一;对典当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使之不仅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典当行为,同时也防止借典当名义行高利贷之实。

创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浙江省银行业曾连续十四个月以上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上升态势,对台州的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潜在的严重影响,直接影响台州经济发展。

今年初,台州中院专门召开了商事、速裁庭长工作例会,就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作了部署,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台州两级法院坚持了依法处置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保护金融安全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今年10月30日,市中院在部署落实长期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清理工作时,强调对于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重大事项,及时向审委会和上级法院汇报,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调工作,防止久拖不决。

中小微企业是台州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台州法院在处置涉企纠纷中,贯彻差异化处置原则,慎用强制保全手段,尽可能维护涉纠纷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维护涉诉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通讯员 王先富 许战平 郭英姿 郏笑笑 张 晓 李 洁)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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