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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审查逮捕意见书重新设计

2013-12-09 14:18: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齐吉敏 林学华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完善逮捕审查程序,引发了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重大变革。而目前的审查逮捕文书格式是依据1996年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确定的,已不适应当前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缺位,导致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模糊化、主观化,不符合羁押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审查逮捕意见书格式应与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改革匹配,进行科学的定位和设计。

一、在结构定位上,必要性审查应由附属性内容转为主体性安排。修改前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基于防范危害社会的危险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均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需要一般应具备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但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比较笼统,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格式上偏重于犯罪事实的叙述和证明,而忽视必要性审查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性审查仅作为一项附属性的内容。从目前审查逮捕意见书看,往往混杂于第三部分的犯罪事实与证据中,未加以有效的区别,从而使法律规定的三要件事实成为两要件,致使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未能体现。从这个意义看,逮捕必要性审查已成为影响和制约逮捕质量高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仅把必要性审查落实到执法观念和执法行为上,还要体现到法律文书中,改变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附属的地位,使其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二、在结构框架上,应采取诉讼式的设计。在传统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下,逮捕决定的作出,基本建立在侦查主体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行政审批色彩深厚。逮捕必要性审查更是缺乏诉讼各方的参与和交锋,容易陷入主观臆断,导致羁押适用突破必要性原则,出现被扩大适用的问题。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程序。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体现了逮捕权司法属性的回归,初步建构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弱化了逮捕的惩罚功能,减少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了程序公正。

但是必要性要件作为逮捕条件中一个相对弹性的标准,作为控制羁押的重要出入口,更需要借助程序化的设计,既强化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又让当事人充分参与,以使检察机关客观全面地作出理性判断,防范权力的恣意行使。司法程序具有中立性、公开透明性、多方参与性和亲历性等基本特征。所以,在必要性审查部分的结构框架上,应适应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趋势,遵循程序公正的理念,采取诉讼式的设计,并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在具体设计上,必要性审查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侦查机关羁押必要性证明的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与依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与依据;经审查认定的羁押必要性事实与理由;相关说明,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有无修改后刑诉法第72条规定的不适用羁押的五种情形。

三、在结构内容上,厘清羁押必要性事实和理由。逮捕的三个要件中,相比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作为一种盖然性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留给承办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从以往的审查逮捕实践看,羁押必要性事实与理由能否准确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逮捕质量的高低。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审查模式下,偏重犯罪事实的证明,对羁押必要性的事实缺乏充分的关注和论证,并习惯于将其视为附属于犯罪事实的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自觉不自觉地放弃对必要性事实与理由的认真考察判断,导致羁押突破必要性原则被扩大适用,出现了许多不当逮捕甚至错捕的问题。为了保证审查的客观准确,防范权力的恣意和擅断,需要审查逮捕意见书厘清犯罪事实与羁押必要性事实、羁押必要性事实与羁押必要性理由。

羁押必要性事实不同于犯罪事实。前者系程序性事实,后者为实体性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对“社会危险性”要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试图自杀或者逃跑”都规定需“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才予确定,不能简单地以犯罪事实代替羁押必要性事实,更不能单纯凭借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

同时,还应注意区分羁押必要性事实与羁押必要性理由。羁押事实与羁押理由之间存在一种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需要对羁押必要性事实与理由两者之间逻辑关系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并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合羁押等书面意见的,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