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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加强监督审查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2013-12-09 14:17: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让“构罪即捕”成为过去式

武汉:加强监督审查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与公安干警沟通协商

■武汉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针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切实转变观念,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将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落实到每一个“报捕”的案子中。

■武汉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首先达成共识的是在法律文书中增加证明社会危险性的相关内容,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针对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公安机关需要一一作出说明,提供相关的证据。

■今年以来,武汉市检察机关以“构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774人,占不批捕案件的49.6%。

“逮捕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刑罚的替代措施。因此,我们要切实转变‘构罪即捕’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让保障人权的观念体现在每一个案子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召开该市侦查监督部门会议,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魏细玉再一次强调了在批捕案件过程中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的重要性。

据了解,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武汉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针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切实转变观念,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将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落实到每一个“报捕”的案子中。

截至目前,武汉市检察机关以“构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774人,占不批捕案件的49.6%。

捕或不捕,只有犯罪事实还不够

“减少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执法理念其实一直存在,但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魏细玉告诉记者,“要将这一理念贯穿到每一起案件,切实克服‘构罪即捕’,这对我们干警来说,还需要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

今年10月3日,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移送到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彬明知某网站销售的冬虫夏草胶囊和灵芝三七茶,根本不含冬虫夏草和灵芝提取液,仍然以每盒9元的价格从网上大量采购,并通过物流公司运往武汉40余家药店,以每盒39.9元的价格在药店代销。

根据刑法第140条,犯罪嫌疑人韩彬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否应该批准逮捕韩彬,办案小组内部却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韩彬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对其批准逮捕;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结合社会危险性,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韩彬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销售“保健品”,尽管库存20余万,却仅售出6盒。今年4月,韩彬在武汉市药监局学习“打四非”政策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立即联系物流公司回收各药店的所有“保健品”,停止销售,属于犯罪中止。

“虽然犯罪嫌疑人韩彬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犯罪形态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来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韩彬在武汉成立了医疗研发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居所,可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彬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之一,最终我们决定不批准逮捕韩彬。”办案检察官表示。

“每一次我们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都会引发一些分歧。”魏细玉说,“这是一个阵痛的过程。相较于批准逮捕而言,我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有来自于侦查机关的,也有来自于社会的。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案子越办越多,保障人权的理念就会越来越深入人心。”

用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但是这5种情形具体如何认定却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配合,在实践中沟通与把握。

武汉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首先达成共识的是在法律文书中增加证明社会危险性的相关内容,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针对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公安机关需要一一作出说明,提供相关的证据。

无疑,这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但是由于前期沟通给力,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审查批捕的每一起案子,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说明。

除了不断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在对区院的指导上,武汉市检察院采取了鼓励“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先试着做,待时机成熟再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形成相关工作机制。

江岸区检察院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前就多次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双方制定“社会危险性审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时不仅要搜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还要搜集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如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平时表现、退赃赔偿情况等,另外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重要内容专门予以阐述,并在案卷中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在要求公安机关的同时,江岸区检察院侦监科在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时,要求承办人将“有无社会危险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分析阐述,并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以及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蔡甸区检察院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均未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针对这一现象,蔡甸区检察院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提请逮捕案件卷宗的审查,组织侦查部门人员学习和培训,以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的标准。

检察建议的发出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他们立即对提请批捕书进行整改,加强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

不捕决定让人心服口服

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明构罪,却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捕,这样的决定如何让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对此,武汉市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有益尝试,例如:公开审查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社会调查机制、双向说理机制等。

今年3月26日,江岸区检察院首次举行社会危险性听证会,对一起拟不批准逮捕的涉嫌绑架罪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查。参与公开审查的公安干警、承办检察官等从不同视角围绕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构成的罪名进行了讨论,最终该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了该嫌疑人。

4月11日,该院又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审查。会上围绕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讨论,最终该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了其中3名主犯,对处于从犯地位的两名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同日,江汉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添挪用资金案也进行了公开审查,会上,被害单位在了解嫌疑人家中贫困的经济状况和其母亲身患重病的情况后,对嫌疑人表示谅解。最终在综合审查评估听证意见后,江汉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与公开审查制度相类似,蔡甸区检察院在对社会危险性审查时,多次启动社会调查机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平时表现、帮教环境,综合分析判断其社会危险性,准确把握逮捕条件,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升办案质量。

青山区检察院则与该区公安分局制定“双向说理制度”,将“说理”明确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双方的规定动作。

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关于《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和双向说理机制的有关规定(试行)》,双向说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主体状况、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诉讼的影响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应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作出逮捕决定的,制作《批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

“切实转变观念、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我们希望通过这三个步骤,将保障人权的理念植入执法者的思想,切实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升办案质量。”魏细玉说。(花耀兰 段 雯)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