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日从天津市检察院了解到天津市检察院联合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联合会签了《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地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平时表现以及监护帮教条件等,有利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据了解,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起步较早,但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数量仅占司法机关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覆盖面较少。同时,司法机关兼顾办案与调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效率。为深化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增强操作性和规范性,推动社会调查制度的真正落实,天津市检察院深入开展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数易其稿,反复沟通,最终会签出台该文件。
《办法》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工作原则、调查主体、调查方式和内容,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移送、审查、使用,使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极大提高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二日内,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社会调查。
《办法》明确,社会调查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二日内启动,社会调查报告在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送交执行机关时,应当随案移送。
目前,《办法》已经在全市正式施行。(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