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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013-12-05 17:12: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党的十八大指出,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检务公开。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龙江、上海、四川、甘肃、河南省检察机关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单位。

    按照高检院的安排部署,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从今年11月中旬至明年11月,在省人民检察院和郑州、许昌、南阳市检察院及其所属全部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那么,什么是检务公开,推行检务公开的目的、意义何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哪些亮点,如何深入推进?12月3日,就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

    检务公开从无到有、由浅及深

    记者:为了让读者对检务公开工作有个基本的了解,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检务公开,以及推行这项改革的进程。

    张国臣: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

    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及深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初始阶段。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这是检务公开作为一种制度正式出现。1999年1月4日,高检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公布了检务公开的内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从现在来看,这一时期的检务公开内容相对少,公开的形式也相对单一。

    二是深化阶段。2006年,高检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公布了检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等四项原则,在1998年检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13项内容。这一时期的检务公开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顺畅。

    三是改革试点阶段。今年10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龙江、上海、四川、甘肃四省(市)检察机关和河南省检察机关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单位。按照高检院要求,通过深化改革,使检务公开的内容更加具体、形式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合理,更加体现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制度改革的背景。

    张国臣:实践证明,检务公开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从发展历程看,早期的检务公开被普遍认为促进了检察环节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随着形势发展,这种公开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公开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立案范围、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等方面,这些内容大多为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已为公众所知。在新时期,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仅仅公开本就公开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知情需求。比如,就检察职能而言,过去民众关注检察机关管辖哪些案件,有哪些既定的办案程序等。但现在民众更关注检察机关是怎么办理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司法决定的作出又有哪些事实和理由等。随着信息传播的加速,公众对个案处置的知情渴求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快速。所以说,检务公开实施业已15年,最大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公开了什么,而是检察机关没有公开什么。

    监督理论信奉的规则永远是“木桶理论”,100件应公开的信息,你公开了99件,公众印象最深、意见最大的,肯定是没公开的那件,这才是需要去监督的部分。从这层意义上讲,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当然这也是落实中央要求、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的具体行动,也是检察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改进措施。我理解,这些深层次背景都促进了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改革。

    指导思想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

    记者: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按照高检院要求,河南省确定了什么样的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张国臣:结合实际,我们确定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保障、强化检务公开效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记者:河南省的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读者最关心的是通过改革公开了什么,以及通过什么路径公开。

    张国臣:通过深化改革,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公开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综合性的公开内容,主要是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高检院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通过试点院门户网站、“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信访接待大厅、宣传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的公开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公开。其中,对厅级以上职务犯罪要案、纪委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敏感性强的职务犯罪案件,须经上级检察院审核后决定是否公开。二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结果公开,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应依法公开。其中,对于检察机关决定撤销和不起诉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是否公开,应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三是对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公开。四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的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公开,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要求不愿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上述内容,通过试点院门户网站、“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信访接待大厅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诉讼监督工作方面的公开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在试点院门户网站、“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案件查询系统公开。其中,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不公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愿公开起诉书,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者负面影响较大的可以不予公开。二是对于案件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时限等程序性信息,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当事人的申请,以口头或书面答复形式向其公开。

    控告申诉案件的公开内容,主要是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当事人的申请,以口头或书面答复形式向其公开。

    队伍建设方面的公开内容,主要是对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实名举报人答复。

    鲜明特点

    深化司法改革、扩大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

    记者:与初始阶段、深化阶段的检务公开相比,这次的改革有哪些鲜明特点?

    张国臣:与前两阶段的检务公开相比,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深化了司法改革。推进检务公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二是扩大了公开内容。以前的检务公开,主要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察职能、检察管辖、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等周知性内容的公布,这次改革突出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办案流程、办理结果等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内容的公开,比如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结果等内容的公开。

    三是丰富了公开形式。以前主要是通过传统媒体、检务公开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这次改革在坚持这些有效途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新兴媒体向社会公开,增强了公开的及时性和查询的便捷性。四是强化了机制保障。这次改革,专门规定了考核评价、督促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机制,能够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各项措施有效落实,防止检务公开的随意性和形式化。

    记者:良好的机制是各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保障,您前面提到了机制保障问题,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张国臣: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检察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院都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检务公开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要切实负起应有的领导责任。各级院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职责,其他内设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健全工作制度。一要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加强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书面说理,告知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办理程序,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二要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理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

    建立保障机制。一要建立检务公开考评机制,明确检务公开工作机构、案件管理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责任要求,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二要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督查机制,由检务公开工作机构联合检务督查部门,对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要完善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征求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建议。四要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互联网同步查询、举报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开辟专门板块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向实名控告、举报和投诉人进行反馈。在案件管理部门或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公开平台。总之,我们通过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首席记者吴倩通讯员刘立新)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