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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2013-12-03 09:51: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作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和惩戒性举措,一招比一招严,一招比一招准,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特别是近日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反浪费诸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长期以来,党政机关“三公消费”、奢侈浪费、肆意挥霍等问题成为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焦点。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得到根治,与政府部门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作怪是密切相关的。一些党政部门把公共权力部门化,进而固化为特权利益,一些领导干部则认为自己应该享有与社会公众不一样的特殊待遇。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条例》所要“啃的”、“涉的”、“冲破的”、“突破的”就是这些侵蚀政府信任、威胁政府基础、困扰政府运行的老大难问题。也正因为《条例》旨在消除领导干部的特权利益,改变政府部门利益格局,所以,这个制度的执行会受到更多挑战。

执行是制度保证生命力的核心,制度只有变成一种约束,形成强大的支配力量,才真正会具有生命力。制度执行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是:选择性执行,即从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出发,选择执行那些符合自身利益的条款,不执行自身利益受损的部分;替代性执行,即有意降低执行标准,有意规避制度的约束,绕开制度的管理;表面性执行,即在口头上表示执行,但实质上阳奉阴违,只应付上级检查。

在《条例》实施之前,政府曾出台过许多相关的文件和规定,但有的只停留在纸面,有的已不了了之。这些制度执行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制度的权威性,而且使众多制度最终流于形式,进而使整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陷入“钱穆制度陷阱”。

当前,要形成执行《条例》的思想共识。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认识,杜绝驻足观望和侥幸心理,不要以为这个制度的出台只是运动式反腐,会像之前那样成为一阵风,而要认识到,这个制度本身的酝酿、形成和颁布过程是反腐败推进的过程、是政府自身改革的过程。针对于此,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应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执行《条例》的保障力在于惩戒。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强化问责力度和惩处力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一切行为,都要追究党政部门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形成责任追究的连带性。对于顶风作案者,不能以其现有职务、以前功劳、发展潜力、单位影响等为借口,加以从轻或免予处理,而应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遏制力和惩处力,以实实在在的惩治效果取信于民。

更重要的是,执行《条例》必须反对特权意识和作风。要强化党政部门的公共性和责任性,公共性要求党政部门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准则,避免浪费公共资源;责任性要求党政部门以公共责任为行事标准,不可违背政府宗旨。寻求特殊待遇和利益,必然导致对制度执行的干扰。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认清制度执行问题背后的特权利益根源,敢于消除自己所享有的不合理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共权力真正回归公共本源。(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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