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村民老李最近又一次来到了江西省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这一次他是应“约”而来。江西省检察院民行处和控申处的检察官一起接待了他,仔细了解他的民事申诉事项后,检察官们对老李进行了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
记者从江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了解到,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该院接待的民事申诉来访案件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为应对这一变化,今年3月,该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了民行、控申、案管部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暂行规定,对民事检察案件的受理、分流、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控申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三日内,将申请监督材料移送该院民行部门审查,同时将受理决定送案管部门登记备案。民行部门接收的当事人申请监督材料,应及时移送院控申部门登记处理。对于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检察案件,由案管部门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并将案卷材料等三日内移送民行部门。
该规定同时要求,民行部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三日内将处理决定送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当事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而上访的,由控申部门与民行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
老李就是因为不接受某市检察院对他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而多次到江西省检察院申诉上访的。为此,该院民行处派人对他反映的事情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会同控申部门一起约谈了老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老李的情绪有了明显转变。
该规定实施以来,江西省检察院控申部门已接到民事申诉来访案件200余件,对其中立案受理的8件均联合民行部门作了妥善处理,对不予立案的也进行了有效的释法说理,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胡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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