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20日联合下发新《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湖北境内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与管理部门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新生儿是在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出生,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
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湖北省公安厅将会组织查处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和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