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裁判文书校核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在对一份裁判文书中的问题进行合议探讨。
是“己”,还是“已”?“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本案应当适用……”但裁定书中没有案件发生时间等事实表述,以及为何适用侵权责任法……这些看似细小的失误,却是马竹眼中最致命的硬伤,从她被返聘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那一天起,追查裁判文书失误的蛛丝马迹就是她的全部使命。
2012年7月3日,重庆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置裁判文书校核室,返聘马竹等三位退休副庭长坐镇,负责纠察文书瑕疵。校核室成立以来,将裁判文书错误做了系统归纳,每月制作一期情况通报,被视为法院版的《咬文嚼字》。由此带动重庆高院多部门建章立制,“悬赏”扑灭失误,为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打下扎实基础。一个错别字,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一个校核室,会助力司法公开稳步推进。校核室成立已过一年,如今重庆法院都在感受着这个小制度带来的蝴蝶效应。
■院长收到糟糕文书
在一份判决书中,承办法官审完案子开始写判决书,由于他说话平翘舌不分,在写“上诉人”的时候,多敲了一个字母h,于是打成“上述人”,在随后的校核中,他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类困扰重庆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问题,引起了重庆高院院长钱锋的高度关注,他在院长邮箱收到过一份判决,是一名当事人发给他的,上面错误频出,钱锋说:“都是些难以容忍的错误。”
重庆高院审管办主任张俊文介绍,通过评查,他们发现裁判文书失误主要源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少数办案人员对文书质量责任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很多问题办案人员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一些办案人员不够重视裁判文书质量,存在“大而化之”的不良倾向。
其次是少数法官学习意识和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文书逻辑混乱,前后不照应,难以让人理解;一些文书词语不连贯,说理不充分,难以以理服人;一些文书主要焦点不归纳,法律关系不清楚,评析思路不清晰,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尤其是今年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法律错误情况增多。
再者就是少数部门裁判文书校对机制仍不健全。重庆高院《裁判文书校评办法》规定,裁判文书审签后2日内,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校对,但一些部门的相关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张俊文说:“其实改进好上面三点,裁判文书中的失误就可以控制。”
■四类问题乱文书
重庆高院审管办对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的裁判文书失误做了统计分析,把各种失误划分了不同类型。在审管办每月制作的通报中,失误被分为“一般性失误、未纠正原裁判中的失误、重大失误”3大类以及“结构、文字、数字、主体失误”10小项。而根据出现的概率大小、危害程度,失误被分成了新手、老手、高手、杀手四个级别。
张俊文说,新手级别就是一些错别字,如将“起”错写成“期”,把自己的“己”写成已经的“已”,“环保”写成“环境”等此类错误。
老手这个级别的,则是文字不周延不照应,前后表述缺乏逻辑关系,表述过于抽象。在一份裁定书中,“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本案应当适用……”但裁定书中没有任何案件发生时间等事实表述,以及为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辨法析理。
高手则是语法不通、用词不当和数量单位不规范。在一份判决书中,“原告向志红本身系颐舍公司的业主”,而正确写法应为“颐舍畔江天景小区业主”。还有,同一篇法律文书中,有的地方用“3万元”,有的用“30000元”,面积计量单位有的用“平方米”,有的用“”等。
“有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部分‘土地使用权’误写为‘土地所有权’,这类重大失误就属于杀手级别的。引用法条错误、案号书写错误也属于这类。尤其是今年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引用法条错误,错引、漏引的情况时有发生。”张俊文说。
这四类失误绝大多数被清除,但也有“侥幸”出了法院门的,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审管办副主任陈浩说:“不管经历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最终体现司法产品质量的是裁判文书。一名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时,都抱着期待、严肃的心情,这时候一个错别字就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整体降低,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产生严重质疑,后果不容小视。”
■内部“悬赏”灭失误
对付裁判文书失误,重庆高院有三大利器。一是依靠信息化设备,依托计算机软件系统制作文书,减少人为失误;二是建立裁判文书校核制度,并逐步推广到全市法院;三是引导办案法官重视裁判文书质量。
2012年7月,重庆高院审管办征集减少裁判文书失误的意见建议,随即设立裁判文书校核室。审管办返聘了三位退休的副庭长坐镇。马竹原是重庆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周玲原是重庆高院审监庭副庭长,叶达川原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三人负责对裁判文书质量把最后一关,对失误问题通报点评。
重庆高院研发了一套审判管理系统,里面有近千种裁判文书模板,法官制作文书时选择对应的模板、输入案号,系统就会自动弹出相应的文书,基本格式、当事人信息等。制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错别字、当事人信息前后不一致、法条引用不当等错误时,系统会自动提示。绝大多数失误在这个环节即被处理掉。
审管办还推进建立了一系列校核制度。2012年7月,重庆高院出台《裁判文书校评办法》,规定全市三级法院均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校核室,选派资深法官专门从事裁判文书校核工作。裁判文书校核实行强制校核与自愿送校相结合的方式,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申诉)裁定书均纳入强制校核范围。建立《校核情况统计台账》,每月统计全院校核文书各类错误总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核分析工作会,每月通报校核工作情况,推荐优秀裁判文书,剖析错误原因。
因设立裁判文书校核室,而触动法官对裁判文书细节的重视,几近偏执的认真,才是失误最好的清除剂。马竹说:“在统计台账上,我们把错误分为一般性失误、其他失误和重大失误,但在我们心里,一份裁判文书上的任何失误,都是重大事故。”
重庆高院各部门也开始“悬赏”求得好文书。
重庆高院裁判文书校评办法(试行)规定,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承担责任,对裁判文书在文字、语法、逻辑结构方面存在的差错承担责任。书记员对裁判文书在格式、排版、文字校对方面存在的差错承担责任。
2012年9月19日,民二庭推出裁判文书考核奖惩办法,对裁判文书评级为特别优秀、优秀、优良的,给予适当奖励,并设立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专项奖。对被认定为重大失误的裁判文书,处以取消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扣分等惩罚。
立案二庭规定,在法律文书质量评查中获得良好等级的裁判文书,根据情况加分。经校核室校核发现错误的裁判文书,根据错误情况扣分。
法官们也从最开始的抵触,到后来的积极,自愿送校的越来越多。立案庭一名法官说,校核室对裁判文书里字眼的推敲,并将校核情况每月通报,一度让自己感受到了压力,但随着这项制度推进,她认为校核制度对法官看似增压,实为减负,“判决书带错出门,来自当事人和社会批评的压力更大。”
细心才得好品质
截至2013年6月,重庆高院裁判文书校核室已对不同裁判文书中的问题作出1210条建议和回复;评出优秀法律文书146篇、较好法律文书316篇,制作《裁判文书校核情况通报》12期。
为防止裁判文书失误死灰复燃,审管办正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庭级裁判文书质量机制健全。通过开展校核工作,推动各庭对裁判文书质量加以重视,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强化责任,确保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升。民二庭、刑一庭、立案二庭等部门将裁判文书校核纳入绩效考核,进一步强化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裁判文书质量责任。
在重庆法院,校核工作互动沟通机制已初步形成。经过一年多磨合,法院多数法官对校核工作积极配合,主动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本院校核人员交流沟通,不少部门负责人主动向校核人员询问文书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审管办近期对全市中、基层法院2013年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进行了专项评查,每个法院随机抽取今年1至6月结案的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5篇、刑事判决书3篇,并对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得分进行了通报,借此引导全市法院将审判工作重心转移到提升案件质量上来。
张俊文表示,裁判文书绝对无错不敢保证,但可以减少,“只要有恒心,只要够细心,相信一定可以拿出品质更高的司法产品。”(陈小康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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