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巍
未来五年,将是人民法院着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的五年。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推进信息化工作,不仅要重视信息设备配置、信息技术提升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审判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思维”亦刻不容缓。
“信息化思维”,是对信息化意识的综合反映,即用信息化视觉来认识、分析和处理审执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从而实现法院工作与信息化的有效结合。具备“信息化思维”,能够更好地推进信息化对传统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改造,能够更加主动接受信息化新生事物和新的要求,能够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思维决定行为模式。人民法院以信息化促使司法公开公正,对信息技术的有效利用仍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和关键点。如果审判工作人员拘泥于传统办案办公工作模式,认为“网上办案办公”是“增加负担,多此一举”,则难免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甚至在实际操作中“穿新鞋走老路”、“新瓶装旧酒”。失去了实际应用人内心的认同和接受,即便基础设施如何先进智能,也会被束之高阁,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前中基层法院部分审判工作传统思维习惯远胜于“信息化思维”,这是推进信息化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有的审判人员习惯了传统纸质办案模式,没有认识到信息化是大势所趋,错误地认为信息化工作是审判辅助人员的事情,乐于当“甩手掌柜”;有的人因受年龄、文化程度等客观条件限制,尚不具备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能力;还有的人对信息化认识狭隘,片面地认为信息化就是为审执工作提供便利,没有从深层次认识到信息化对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推动作用。
培育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思维”是推动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重点应推进三项工作: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应增强做好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电脑芯片产业有个“18月定律”(即电脑芯片以每18个月的速度更新换代)。面对信息化社会,思维也必须及时更新换代。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领导需率先垂范,带头推进和实践信息化工作。注重教育培训,促使审判工作人员清楚地认识到信息化是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使其熟练掌握必要的信息化技术。
其次,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性,促使审判工作人员由“被动用”向“主动用”转变。信息技术是脑力决定的技术,应在既懂审判、又懂信息化建设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上下功夫。应在软件开发、系统设计等方面坚持“真正减轻审判工作人员负担”、“有效提高审判质效”等原则,使审判工作人员在信息化运用中享受便利、尝到甜头。
第三,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将信息化建设与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促使审判工作人员在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工作上形成“惯性思维”,保持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