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的捕捞许可证按照行政区域由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未设立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11月28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的《江西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这些规定。
“现行的《江西省渔业条例》,对于保护全省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理顺职能、下放权力,更好地加强鄱阳湖区渔政管理,省政府从实际出发,下发了《关于加强鄱阳湖区渔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将鄱阳湖区渔政管理体制由‘省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县级属地管理’。”江西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调整后鄱阳湖渔业管理体制与现行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从法规层面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鄱阳湖区渔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中关于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理顺鄱阳湖渔政管理体制,减少监督层级,强化鄱阳湖渔政执法,维护湖区社会稳定。草案规定,鄱阳湖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未设立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其他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鄱阳湖渔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地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的问题,难以形成统一的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制。为加强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鄱阳湖的渔业资源。草案规定,省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鄱阳湖信息化渔政管理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指导、协调鄱阳湖渔业行政执法,负责跨设区的市鄱阳湖渔业纠纷调处和渔业案件查处等渔政工作。
鄱阳湖渔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湖区原有9个县鄱阳湖渔政分局更名为县鄱阳湖渔政局,专司县域内的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存。但条例中诸多条款只将渔政监督管理权赋予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利于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效行使渔政监督管理职权,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了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其在所辖鄱阳湖区范围内履行本草案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职责。(记者郭宏鹏 黄辉 实习生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