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规定,机场商品价格要接受物价部门监督,商家不得随意抬高物价。航班延误,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妥善安置乘客,并给予经济补偿。
《条例(草案)》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性业务,但必须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记者郭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