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一审
法援范围扩大 困难标准调整
农民工讨薪等13种情形法援时不审查困难情况
农民工讨薪、追讨工伤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主张民事权益、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形,将不予审查困难情况,即有望获得法律援助。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不仅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还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修订现行条例
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为何要修订现行条例?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解释,今年1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同时,《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与有关法律和政策不一致;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和标准没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平性体现不充分;法律援助程序不够完善,申请不便民,一些重要程序规定缺乏,一些程序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一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制度保障不够。此外,我市多年来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积累的很多丰富经验也需要总结提升,使其制度化、法制化。
13种情形
不需提交困难证明
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也应与其保持一致,于是《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按照民事(经济困难)、民事(非困难)、刑事(经济困难) 、刑事(通知辩护)4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且,《修订草案》规定,以下13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时,不提交困难证明:
民事诉讼中需代理却未委托代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等)等请求损害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权人为其监护人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市政府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未委托辩护人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申请法律援助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通知法援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外,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也未申请法律援助的,法院应通知法援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民事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情况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土地成本经营权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市政府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等。
同时,《修订草案》还扩大了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