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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3-11-27 10:0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摘登

    11月25日上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分析研判非法集资形式,通报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对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提示,向社会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这里我们重点简要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认真区别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把甲罪认定为乙罪,同时更要注意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下大力气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公安部

    公安机关始终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立足本职,严打、严防。2008年以来,共破获案件1.6万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亿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始终处于易发多发状态,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大要案件多。近三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非法集资案件2000多起,其中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大案有所增多,年均上百起。二是涉及人数多。往往一起案件涉及成百上千群众,有的甚至上万人。三是跨区域案件多。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一地注册,多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市。四是涉及领域多。非法集资活动正在从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等传统生产经营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资本运作等新兴领域扩展,活动空间也开始从实体向网络发展。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必须下决心、下大气力解决。一是被利诱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中老年人、低收入人群较多,损失的都是“养老钱”、“血汗钱”。二是犯罪分子巧立名目,歪曲国家有关发展政策和法律,虚构投资项目及收益前景,利用人与人之间最宝贵的诚信资源,骗取亲友和身边群众钱财。三是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抬高企业融资成本,挤压实体企业利润空间,影响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四是非法集资活动易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案件。近两年,公安机关就立相关刑事案件数十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多名。一些集资参与人因利益受损,聚集上访,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三种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当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模式多出现在商业、服务业楼盘项目中。二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模式多出现在未取得建设、销售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地产项目。三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当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数额大。房地产的单体价值量大,非法集资参与者往往是倾其所有进行投资,以谋取收益。二是隐蔽性强。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和朋友的介绍下参与的,通常在一定时期内还有明显较高的收益,一般不会进行举报,只有造成危害后才进行报案。三是处置难。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各方权利关系复杂,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资产处置难。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蕴藏着巨大风险。一是参与者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购买分割销售商铺的,可能因项目非法分割销售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商铺如果整体经营不善,不仅租金难以保障,房地产企业也可能无法兑现回购的承诺。购买非法预售房屋的,可能因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取得房屋或不能索回购房款,也可能因“一房多卖”而产生权属纠纷等问题。对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能因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血本无归。二是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企业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加大了融资成本,开发经营的风险加大,资金链一旦断裂,容易产生烂尾楼,从而引发工程款无法落实、合法购房的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发放贷款的银行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城市土地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由于涉及群体众多,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商务部

出台监管规定,强化监管责任。2012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建立监管机制,明确检查重点。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建立了日常监管的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重点对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超范围经营、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对包括非法集资吸储行为等重大事项,须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

发挥系统功能,加强非现场检查。进一步完善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挖掘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同时,提高各地对监管信息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对各地培训推广使用监管信息系统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切实履行年审,违规严加惩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典当企业年审工作,审查的重要事项之一即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对违规的典当企业进行处罚并勒令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资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应当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警惕“原始股”骗局的新形式
中国证监会

近一两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原始股”骗局的形式也逐步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原始股”骗局转移至互联网,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C2C商务平台等进行公开宣传,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聚敛资金。

对于上述两类新形式的“原始股”骗局,证监会下一步工作中,一方面将切实贯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主动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信息的监控和排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启动打非工作机制,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将投资者损失减至最低,将此类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分析,系统总结上述“原始股”骗局的典型形式和主要特征,并及时推进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

最后,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未上市公司股份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辨识能力,深入了解、细致分析、谨慎决策,不要轻信他人的劝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在正规的证券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中国保监会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为了积极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作力度,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合力。二是建议明确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即明确保单为金融票证的法律属性,并使之得到刑法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债权债务处理规则,细化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与标准。

让民企远离非法集资犯罪
全国工商联

    为防范民营企业融资风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更好地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们建议:

    一方面,要推动国家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一些民营企业牵涉非法集资往往与融资难、融资贵,与民间借贷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捆绑在一起。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康有序的民间金融体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序资金支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国工商联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通过参政议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呼吁国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将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要加强非法集资犯罪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反映和提示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非法集资不良苗头,对于预防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工商联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各类企业、工商社团和工商界人士的联合组织,联系企业和商会组织众多,指导商会及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工商联组织责任,我们将发挥工商联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职能,通过参与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内部治理,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支持。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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