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审判将互联网竞争引向公平
“过去反垄断案件往往发生在传统行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也进入互联网行业。”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今天针对奇虎公司诉深圳两家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的审判表示,互联网跟传统的商品和服务有本质不同,其相关地域市场等判断是否构成垄断的法律要件标准往往不易确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对于未来互联网行业中哪些企业行为属于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刘德良分析指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纷争,其实质在于市场规则之争。传统市场竞争是“大鱼吃小鱼”,而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快鱼吃慢鱼”,创新快的企业应当比创新慢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我国互联网领域也到了需要更加规范的阶段,而公平竞争规则是其中的核心。通过司法机关审判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国内类似的司法判例并不多见,专家指出,法院如何根据庭审的争议焦点进行判决,将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界定“相关市场”和评判支配地位等行为给出相关司法审判标准,通过司法判例推动行业完善规则。通过案件庭审过程,也可以看到我国互联网行业在是否构成垄断问题上的激烈竞争态势。这就需要司法审判划定公平的竞争规则来解决问题。
针对此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一个市场,消费者的利益是审查经营者利益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在审查双方竞争行为的合理性时,也应当更多考虑众多消费者、互联网用户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对于此类反垄断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召开专题听证会,并广泛邀请来自被调查企业、中小竞争者与消费者的代表,以准确认定相关企业是否涉嫌滥用优势地位。竞争者与消费者均可积极协助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线索与证据。扩大公众参与度,这对于司法判决也会形成重要的支撑。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跳出两家企业的利益之争,这次各方关注的核心应该是审核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这一案例来考虑如何规范企业行为,使得企业在实施自身行为之时,把消费者用户利益放在第一位。”
邱宝昌说,从司法角度厘清企业行为的合法与违法、划清正当竞争与垄断之间的界限,对于此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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