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山西)省首个法律援助机构——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
1997年7月,省司法厅召开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司法部“广州会议”精神,对各地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999年2月,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此为标志,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的发展阶段。
2000年7月,司法部确定我省为亚洲基金会法律援助项目资助省份。亚洲基金会在3年内提供100万元资金,为35个市、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支持。这是我省获得的首笔境外法律援助资金。
2001年4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吕梁现场会”,总结推广了吕梁、临汾等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2002年底,全省131个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立。
2003年11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出台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条例。
2004年7月,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西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至此,我省提前完成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授权性工作。
2005年,省政府下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法律援助被列入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的重点社会救助制度。
2006年,省人大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贯彻国务院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2007年,法律援助被省委列入对市、县政府和谐社会建设的考核内容,并于2008年、2009年连续组织开展了检查考核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各地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
2009年8月18日,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杜玉林书记和张建欣副省长到会作重要讲话。
2011年,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实施标准(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装备进行单独列项并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
2012年10月,司法部确定我省为中欧(欧盟)2013—2015年法律援助项目合作省份。
2013年8月,以纪念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十周年为契机,结合山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由张玉良副厅长陪同省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明深入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研。充分肯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要求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受援范围,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2013年8月30日上午,由张玉良副厅长主持,崔国红厅长出席,省司法厅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王建明书记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把维护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的惠民工程、暖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年9月,司法部召开纪念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10周年座谈会,全国有五省市做经验介绍,崔国红厅长代表山西以《坚持为民利民便民 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题,在全国首家介绍了山西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经验做法,得到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等部领导的充分肯定。
2013年9月,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通知》,我省案件平均补贴标准由400元提高到900元,对进一步提高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积极性,保证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13年11月开始,省法律援助大厅建设及“12348”服务平台建设进入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