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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高发 防范打击进一步加强

2013-11-26 09:18: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11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研判非法集资形势,通报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对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提示,向社会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全国五年来破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万余起

公安机关多年来始终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立足本职,严打严防。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非法集资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年均200亿元左右;2008年至今,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亿元。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记者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获悉,近年来,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有力地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共受理案件2223件,收案数上升约79%。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其中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如2011年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处重刑的被告人人数为583人,重刑率为35.88%;2012年,判处重刑的被告人人数为701人,重刑率为34.4%。

问题现状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问题依然突出,衍生非法集资现象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

■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

■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

■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

■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两高一部明确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界定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公安部经侦副局长刘文玺在座谈会上表示,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阐法释理,形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共识,坚决防止将非法集资犯罪等同于民间借贷,坚决防止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发展。

集资诈骗案件死刑适用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具体刑罚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另一方面,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

最高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就曾成杰案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对回答关于曾成杰案相关问题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严格依法进行,态度极其慎重,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民间借贷诱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仍会高发

    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

    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

    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10余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

   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飙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

    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非法集资风险显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

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标本兼治,一方面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以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制作:中国长安网 策划:闫天舒

[责任编辑:闫天舒]